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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对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这两个词的定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模糊不清,在此,小编带大家来理一理。
1、首先“保证期间”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主债务期满后,保证人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在此期限内,债权人没有提起诉讼主张的,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至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债务期满后两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到在此期间内,任何时期提出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进入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此时期后两年内,这两年内,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逾期后,则不需要保证人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诉讼时效”是指债权合同期满后,在当初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期间内,债权人任何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算起,直到满约定期限,这段时间就是诉讼时效。延续以上案例:债权人在的3月1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那诉讼时效就应该在3月1日至3月1日。
债务合同约定保证时间,主要是为了判定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则保证人就要依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过了保证期限,担保人责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在一般的担保方式下,债权人不能在对债务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就对保证人提起诉讼,只能先向债权人提起。所以债权人一定要明确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要一时马虎错过了维护权益的最佳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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