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定XX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2022年4月6日19时许,王XX伙同袁某某、严某某经预谋,驾驶叉车、三轮摩托车至某别墅,盗走武定XX中XX地产有限公司院内两台变压器,次日运至昆明销赃得款19605元,王XX分得7000元。不过,2022年4月14日,王XX主动追回并退赔两台变压器,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认定,两台变压器价值合计43560元。
刘冰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有约12年,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在接受王XX委托后,他迅速投入到案件中。2023年9月6日,该案件被移送至武定XX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刘冰律师则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把握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协助当事人固定有利证据,并提出合理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查在案证据,确认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相关法条,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但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赔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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