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出借几万资金,转账至被告B名下银行卡,便起诉要求被告B与实际借款人被告C共同承担全额还款义务。这看似顺理成章,然而背后却另有隐情。
原来,被告C经营校内餐饮项目,因经营需要借用员工被告B的银行卡用于资金收付,银行卡全程由被告C保管、使用,被告B从未经手账户资金,也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后续被告C向原告提出借款,指定将款项转入被告B名下账户,原告分多笔完成转账,事后实际借款人长期拖延不还钱,原告便直接将收款卡持有人被告B一并起诉。
普通大众往往会认为,转账记录收款人为被告B,被告B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人。但被告B无借贷合意、未使用资金,自行应诉极易因不懂法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就在被告B陷入困境时,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的于秋燕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311578623)接受了委托。于律师第一时间固定全套抗辩证据,收集双方用工记录、食堂经营证明、微信聊天完整记录、银行卡交由被告C使用的沟通记录,完整证明被告B仅出借账户,未参与借款协商、未收取资金、未分享经营收益。
庭审中,实际借款人被告C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案件举证压力全落在了于秋燕律师身上。于律师围绕《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搭建完整代理意见,指出借贷合意仅存在于出借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被告B仅提供账户代收,未与原告达成任何借款意思表示,不存在共同借款的法律基础;银行卡由实际借款人控制使用,被告B未占有、处分案涉借款,无任何受益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于秋燕律师逐一提交用工材料、聊天记录等佐证,清晰区分“账户代收”与“共同借款”两种完全不同法律关系,逐条反驳原告仅凭转账收款人起诉的片面主张。最终,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于秋燕律师全部代理观点,认定借款合同约束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判决仅由被告C独自偿还全部借款,依法驳回对被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B彻底摆脱几万债务牵连,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于秋燕律师从业三年以来已办理各类诉讼案件三百余起,业务范围覆盖民商事、行政及刑事领域。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她精准把握民间借贷裁判核心标准,高效固定弱势方全套有利证据,在实际借款人缺席庭审的不利情况下,依旧全面保障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重大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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