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里,一张银行卡的转账记录,往往会成为关键证据,但也可能成为无辜者的“枷锁”。本案中,转账记录收款人为被告B,原告便认定其为共同债务人。然而,这一表面证据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细节:被告B是否有借贷合意。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是认定共同借款人的核心要件之一。仅有转账记录,而没有双方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这一细节直接关系到被告B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背景是被告C经营校内餐饮项目,借用员工被告B的银行卡用于资金收付。被告B从未经手账户资金,也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被告C向原告A借款,指定将款项转入被告B名下账户。事后实际借款人长期拖延不还钱,原告A便将收款卡持有人被告B一并起诉。
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的于秋燕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311578623)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固定全套抗辩证据。她收集双方用工记录、食堂经营证明、微信聊天完整记录、银行卡交由被告C使用的沟通记录,完整证明被告B仅出借账户,未参与借款协商、未收取资金、未分享经营收益。
庭审中,实际借款人被告C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举证压力全落在我方代理人身上。于秋燕律师围绕《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搭建完整代理意见。她指出,借贷合意仅存在于出借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被告B仅提供账户代收,未与原告达成任何借款意思表示,不存在共同借款的法律基础;银行卡由实际借款人控制使用,我方当事人未占有、处分案涉借款,无任何受益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于秋燕律师逐一提交用工材料、聊天记录等佐证,清晰区分“账户代收”与“共同借款”两种完全不同法律关系,逐条反驳原告仅凭转账收款人起诉的片面主张。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代理意见。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于秋燕律师全部代理观点,认定借款合同约束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判决仅由被告C独自偿还全部借款,依法驳回对我方当事人被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不要轻易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用于代收款项。一旦被卷入他人债务纠纷,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发生纠纷时,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借贷合意、未实际使用资金的证据。
于秋燕律师从业三年以来已办理各类诉讼案件三百余起,业务范围覆盖民商事、行政及刑事领域。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她精准把握民间借贷裁判核心标准,高效固定弱势方全套有利证据,在实际借款人缺席庭审的不利情况下,依旧全面保障委托人财产权益,成功为当事人剥离了债务责任,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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