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福建厦门的建设工程领域,有一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负责人。他所在的公司承接了一起建设工程项目,一切原本按部就班地进行着。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向供应商采购了货物,用于项目建设。起初,各方都按照正常的流程合作,供应商按时供货,施工人也承诺会支付货款。
然而,意外发生了。施工人在采购货物后,并未支付货款给供应商。供应商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做出了一个让分包单位始料未及的决定——起诉作为分包人的该单位,要求其支付货款。供应商声称,实际施工人是代理分包单位向其采购的货物,构成表见代理,所以分包单位理应承担付款责任。这一突如其来的诉讼,让分包单位陷入了困境,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
分包单位负责人心急如焚,四处打听靠谱的律师。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了解到了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王伟栋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尤其擅长民商事合同、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负责人找到王伟栋律师后,王律师认真听取了事情的经过,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他发现,从采购聊天记录来看,原告主动添加第三人,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均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事宜。
作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王伟栋律师凭借丰富的调解和办案经验,制定了一套专业的处理方案。首先,他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事实,并当庭提出原告是否同意如法院认为原告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
其次,王律师提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他指出,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清楚表明其是要求第三人支付货款,第三人未向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向原告表示其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而达成案涉混凝土交易,事后也未经过被告追认。显然原告未产生任何错误认识,原告也清楚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系第三人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
此外,王律师还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庭后通过与法官沟通了解到,如果没有提供这些最高院以及省高院的判决,法官本来是倾向于认为由被告承担责任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即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件胜诉。王伟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分包单位化解了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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