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城市的角落里,一处住宅项目的全装修工程刚刚完工。这本该是施工方和发包方皆大欢喜的时刻,然而,一场工程款纠纷却悄然降临。某建设公司(施工方)承建了发包方开发的这个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但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还主张其中10%的款项应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施工方无奈之下,找到了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的程杰。
程杰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经办理了1000+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接到这个案子时,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他深知,要打赢这场官司,关键在于确立清晰的代理方向,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并有效化解发包方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
首先是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程杰在仔细研究了工程验收资料后,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在庭审中,面对发包方提出的卫生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程杰凭借多年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沉着应对。他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更重要的是,发包方就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程杰以其敏锐的法律洞察力,成功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接着是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作为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有着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他深入剖析了该条款的实质,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他指出,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而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因此,该约定因缺乏必要条款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工程款。
在激烈的庭审辩论中,程杰的专业和自信展现得淋漓尽致。他引用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有力地反驳了发包方的观点。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法院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院认定该约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
这场官司的胜利,不仅为施工方讨回了280余万元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也再次证明了程杰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用自己的智慧和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了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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