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校园暴力学校是否有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主要看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关键因素进行判断学校是否有责任。如果校园暴力发生在校园内,学校正常上下课时间,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在校园外,不是学校上课时间的,那与学校无关,学校也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件的特点有哪些?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学生在校打架学校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接受教育,学校就履行了部分监护责任,其应该保证校园安全。如果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学校存在过失的话,要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是所有情况学校都有责,学校尽到如实教育义务,但是依然发生校园暴力的,学校方面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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