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在陕西省的一个地方,原告强某陷入了一场令人焦虑的困境。被告梁X在被告党X、高X的担保下,向强某借款150万元。强某当日预扣一个月利息4.5万元后,实际支付了145.5万元。然而借款后,梁X仅偿还本金20万元,后续还款双方对已付款项性质及利息约定产生争议。强某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无果,这十余年间,这笔借款就像一块巨石,压得强某喘不过气,不仅在金钱上遭受了巨大损失,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在这艰难时刻,强某辗转找到了韩虎伟律师。韩虎伟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就职于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榆林神木,联系地址在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东兴街兴杨大厦12楼。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民事纠纷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9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赔偿案件占比约60%,在民间借贷纠纷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韩律师查看案件材料后,让强某悬着的心稍微安定了一些。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颇多,包括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已付款项性质认定、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以及原告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庭审中,被告党X提出诸多抗辩理由,试图逃避责任。面对这些难题,韩虎伟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在证明利息约定方面,韩律师发现原告持有的借据上明确载有“月利息:3%”字样,且借款后被告梁X连续数月支付固定金额4.5万元,该金额与15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相符。他通过梳理2012年5月至9月间被告连续6笔各4.5万元的转账记录,结合借款当日预扣利息4.5万元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双方确有利息约定且已实际履行。
对于已付款项性质的认定,韩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主张在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明确约定时,应按“先利息后本金”顺序抵充。据此,被告支付的47.2万元及5万元承兑汇票共计52.2万元,应先行抵充截至2013年X月XX日产生的利息57万余元。
在保证期间的问题上,韩律师论证本案未约定借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应以起诉之日作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从而得出保证期间未经过的结论。
针对被告提出原告系职业放贷人的主张,韩律师指出原告出借款项对象均为熟人,不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且被告所举生效判决均支持了原告的利息诉求,不能证明原告系职业放贷人。
经过韩虎伟律师缜密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庭辩论,神木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梁X需偿还原告强某借款本金125.5万元及利息,被告党X、高X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这份判决对于强某来说,意义重大,不仅解决了多年来的资金困扰,也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韩虎伟律师作为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榆林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他的专业能力在这个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强某能成功拿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关键在于韩律师精准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法律辩论。如果你遇到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这样做:
1.务必保存好借据、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
2.不要轻易与对方私下达成不合理的和解协议。
3.第一时间咨询像韩虎伟律师这样专业的民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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