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扬州从事工程建设的A公司,拥有多台施工设备,其中一台挖机在工地发挥着重要作用。202X年,公司像往常一样进行着工程建设工作,这台挖机也在正常作业。然而,一场意外打破了这份平静。
一天,【被告A】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A公司的挖机发生碰撞,导致挖机受损严重。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挂靠在【被告B】名下,且在【被告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百万余元商业三者险。A公司认为,自己的挖机因这次事故遭受了巨大损失,包括维修费、停运损失、运费等,共计十余万元。于是,A公司向三被告提出赔偿要求。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被告A】辩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C】保险公司则提出诸多抗辩理由,称原告单方维修无评估依据,驾驶室更换非必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这让A公司陷入了困境,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些抗辩,也不确定自己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就在A公司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黄蓉律师专做民商事纠纷,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朋友告诉A公司,黄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一定能帮他们解决问题。A公司决定委托黄蓉律师代理此案。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展开了工作。作为扬州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固定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充分事实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举证证明更换驾驶室系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成功反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对原告的维修费用予以认可。
在主张停运损失方面,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虽然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黄蓉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判令实际侵权人及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责任认定清晰,车辆投保情况属实。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并结合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的意见,认定挖机工作环境特殊,更换驾驶室系保障驾驶安全的必要行为,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结合市场行情及挖机实际工作情况,酌定了合理的维修费、运费及停运损失,认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A】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A公司的损失得到了合理的赔偿,他们对黄蓉律师的专业服务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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