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王X于2018年5月8日入职XX公司,从事铣床工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这类劳动纠纷案件,魏艳梅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处理过不少。
2023年6月27日,公司因设备搬迁通知放假调班。王X在28-30日到公司车间,在工作群发送工作日志照片要求通电保障工作。公司却认为王X拒不服从安排、阻挠搬迁、造谣生事,于7月1日依据《就业规则》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王X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且存在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4月疫情期间克扣工资等问题,委托魏艳梅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仅支持部分诉求,王X不服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主张的王X违纪行为是否成立,《就业规则》是否对王X具有约束力,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以及疫情期间工资差额问题。
魏艳梅律师所在的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她本科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这让她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更具专业优势。她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举证证明王X无违纪行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现场视频,显示王X仅正常要求工作条件,无过激行为;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公司无法提供王X学习《就业规则》的证据;指出公司单方解雇未通知工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准确计算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起算和截止时间;主张疫情期间工资应按正常标准支付。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有合法依据和履行法定程序,规章制度需向劳动者公示才有效。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疫情期间工资支付也有相关规定,公司不能随意克扣。
最终,法院认定王X不存在违纪行为,《就业规则》未公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判决公司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
魏艳梅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依据的运用。对于劳动者来说,遇到劳动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把双方的权责关系落实在书面协议上。若与公司协商不成,尽早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依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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