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不是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指对方无权提起诉讼而已,它与你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无关。所以,你如果是不当得利,性质不变。对方虽然丧失了起诉权,但并无丧失债权,他仍然可以通过申诉进行追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并没有丧失债权,而是丧失胜诉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有关不当得利的认定应当根据其司法解释和定义进行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也是属于对方必须要承担的给付义务,所以肯定是不属于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司法机关对相关义务进行认定后作出,如果私下进行进行给付义务的,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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