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移送审结之前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管辖移送审结之前可以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移送管辖的两种情形。第三十六条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自己认为无权管辖该案而非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
法院通常采用移送函的形式移送案件(以下简称移送函移送管辖)。第三十八条适用于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情形,人民法院采用裁定书的形式进行移送(以下简称裁定移送管辖)。
二、移送管辖的条件是怎样的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有哪些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我国立法机关在法律条文中,增加管辖权的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由于我国各地的司法资源十分有限,并且若是不限制,可能导致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也不知道向何种司法机关起诉。对于审案件的法院,无故移交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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