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操纵证券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是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是以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自成交证券交易量占当日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致使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多种情形。
二、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应立案追诉操纵证券市场罪:
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具有严重情形。此罪侵犯证券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操纵证券市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具体认定标准,比如连续多个交易日操纵、非法获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等。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量刑。
当我们了解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操纵证券市场涉嫌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操纵证券市场被立案追诉后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以及如何界定操纵行为中的主观故意。这些问题对于理解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如果您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认定、处罚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怀疑有相关操纵行为发生,不要错过解决疑惑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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