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公司设立子公司不算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它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新设分立是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而母公司设立子公司是母公司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设立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组建一个新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子公司是一种投资行为,并非将母公司进行拆分。所以,母公司设立子公司与公司分立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二、母公司设立子公司与分立有何区别
母公司设立子公司与分立主要有以下区别:
1. 形成方式:
设立子公司是母公司单独出资或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依据公司法规定程序注册新公司;而分立是母公司将部分资产或业务分离出去,成立新公司。
2. 法人资格:
设立子公司时,原母公司法人资格不变;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可能存续,也可能因分立而解散。
3. 资产变化:
设立子公司是母公司拿出部分资产投资,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子公司,但母公司资产总额不变;公司分立会使原公司资产减少。
4. 债务承担:
子公司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债务;公司分立时,除另有约定外,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设立子公司与分立在法律责任上有何不同
设立子公司与分立在法律责任上存在明显差异。设立子公司时,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子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一般不涉及母公司其他财产。
而公司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分立前的债务,除与债权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分立后各公司就债务分担达成协议,该协议仅对分立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可向任一或全部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债权,承担超过自身份额债务的公司,有权向其他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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