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巨额资金拆借且资金用途出现偏离,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但在江苏省无锡市的这起案件中,却给出了不同答案。被不起诉人闵某主要经营票据业务与资金拆借业务,2022年,他先后向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出借大额资金,并获得股票质押作为担保。可借款到期后,对方未能如期还款,导致闵某自身对其资金方出现约2.45亿元的本金缺口及2800余万元利息缺口。
为维持资金链运转,闵某采取“拆东补西”“借新还旧”等方式短期高息拆借资金。2022年6月至8月期间,闵某在自身资产约700万元、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的情况下,以市场上真实存在的银行解质押业务为名,向被害人多次拆借资金。侦查机关认为,闵某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实资金状况,骗取被害人资金用于填补其他债务窟窿,涉嫌合同诈骗罪。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这一关键时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胡雨薇律师介入此案。胡雨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17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在刑事和刑民交叉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胡雨薇律师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提出了一系列关键辩护意见。首先,闵某所依据的银行解质押业务均真实存在,并非虚构,这为案件奠定了真实业务基础。其次,闵某虽有“拆借还旧”行为,但始终在维持经营并部分偿还资金,并非恶意挥霍或逃匿,说明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者,部分资金虽未严格用于约定业务,但最终通过其他渠道向被害人进行了偿还。最后,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违约,原则上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应当轻易上升为合同诈骗罪。
在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未能取得充分证据证明闵某在订立合同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以“证据不足”决定对闵某不起诉。
这起案件反映出,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标准。不能仅仅因为资金拆借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就轻易认定为犯罪。在刑民交叉的复杂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边界至关重要。对于类似的资金拆借案件,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地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避免将民事违约行为错误地上升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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