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部分人觉得在合同纠纷里,签了协议的个人大概率得担责,但这个案子不是。2017年3月,原告熊X、漆X与被告王XX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原告占利润70%,被告王XX占30%,成电公司还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之后成电公司独立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461.5万元。原告认为自己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
案件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在重审阶段,王XX委托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胡雨薇律师。胡雨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扎实,执业至今承办过超200件案子,在刑民交叉领域有丰富经验。
胡雨薇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事实与证据,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首先是职务行为抗辩,王XX是成电公司在江西的销售代表,和原告签协议是履行代理职责,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这一点其实很多人容易忽视,大家往往只看签合同的是谁,却忽略了背后的职务关系。
其次,王XX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也已退缴,其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已由刑事判决明确区分。这就好比给王XX的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划了一条清晰的界限。
再者,原告未能证明王XX存在个人获益行为,也没能证明王XX超出代理权限。在很多合同纠纷中,原告往往觉得只要签了合同,对方就得担责,却忽略了举证的重要性。
最后,即便被告主张合同存在欺诈,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这是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为被告辩护。
胡雨薇还积极协助法庭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成功推动法院采纳“职务行为”认定。
最终,江西省高安市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X是成电公司的销售代表,和原告签订合同是履行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判决成电公司向原告偿付605,762.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王XX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在刑民交叉的合同纠纷中,不能只看表面的合同关系,还得深入挖掘背后的职务行为、刑事判决等因素。很多人觉得这类案子赢在证据,其实更赢在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对法律程序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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