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证函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不?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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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询证函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企业询证函,债务人在企业询证函上确认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违约不支付欠款,诉讼时效中断。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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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证函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不?

司法实践中对《民法典》规定的“提出要求”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不能太严,而应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角度从宽解释。“提出要求”,解释上当然包括“提出确认债权”之类的意思表示,而不仅仅限于“提出履行要求”,因此作为对账函件的确认也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有哪些?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综上所述,企业在年底清理债务的时候,对于欠款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过措施无效,可能发出询证函,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对于签收询证函的情况,可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企业利益。只要对方没有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就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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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如果权利人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也没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就处在一种不明确、不稳定的状态。为了敦促当事人更好地遵守法律,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立法规定就应运而生: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的,法律就认为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任务,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就成为了一种得不到公权力救济的自然权利。所以,一旦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会中断,而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最强烈表示的提讼行为,当然会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提讼,应该理解为是一种较为完整的诉讼行为,有、应诉、
第三人参与诉讼等,言外之意,就是需要义务人知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而民法通则之所以将提讼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一种法定事由立法本意也在于——认为提讼是一种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一旦义务人不知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即权利人在递交诉状被接收而没有向义务人送达状副本之前又撤回被准许的,能视为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之“提讼”吗无论怎样理解,好像都是不行的。笔者认为,上述
第一种观点对“提讼”的理解太武断,向提交诉状被接收,如果这个“”行为不符合立案的标准要件,被作出“驳回”或“不予受理”处理的,在状副本没有送达之前,依然应视为没有提讼,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顺理成章地理解,应视为权利人请求公权力救济权利的主张权利行为。后又撤诉,应视为权利人又选择了放弃公权力救治途径,那么剩下就看他是否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事实了。送达了状副本给义务人的,证明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义务人,会产生等同于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效果。根据关于民法的意思表示相关理论可知,权利人撤诉而被准许,也没有向义务人收回送达给其的状副本,因而即使诉讼行为归于无效,权利人在没有许诺放弃自己对义务人的权利的前提下,状副本所蕴含的“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依然是不会凭空消失的。所以,当然地认为“权利人后又自动撤诉的,则视为未,不能引讼时效的中断”的
第二种观点也是失之偏颇的。从对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析可知,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在对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排除法,即排除开这个寻求公权力救济的途径,以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送达了状副本的,视为义务人知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中断;反之,没有送达状副本的,不能认为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不中断。综上,权利人后又撤诉的,一旦状副本送达给了义务人或者将口头内容告知了义务人后,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之一,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权利人的不符合要求而被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权利人在还没有向义务人送达状副本前又申请撤诉而被准许的,因为状副本还没有送达权利人,没有发生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当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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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提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提讼”是引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对提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讼后没有撤回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讼”。因此,对当事人提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当事人提讼后又撤诉,不能因之后的撤诉而否定之前的。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不可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最高人民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提讼引讼时效中断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提交状或者口头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权利人以“提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故只要其向提交材料或者口头,就应认定其向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对自己所欲主张的权利即拥有了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此后无论是否已向被告送达状副本等文书,还是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已经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而非“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可见只要当事人向提讼,不论之后是否发生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三,当事人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理应依法、依约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不能偏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权利人进行限制,而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更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本案中,王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这一积极措施,同时已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视为王某某已通过向张某提出了要求,符合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王某某后撤诉应引讼时效中断。
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当事人提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提讼”是引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对提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讼后没有撤回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讼”。因此,对当事人提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当事人提讼后又撤诉,不能因之后的撤诉而否定之前的。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不可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最高人民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提讼引讼时效中断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提交状或者口头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权利人以“提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故只要其向提交材料或者口头,就应认定其向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对自己所欲主张的权利即拥有了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此后无论是否已向被告送达状副本等文书,还是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已经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而非“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可见只要当事人向提讼,不论之后是否发生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三,当事人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理应依法、依约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不能偏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权利人进行限制,而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更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本案中,王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这一积极措施,同时已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视为王某某已通过向张某提出了要求,符合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王某某后撤诉应引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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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证函是否能中断诉讼时效
向对方当事人下发询证函的这种行为是能中断诉讼时效的,因为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就包含向对方当事人做出相关的请求,包括询证函或者是催促当事人还款的相关书面文书,但是发询证函的时候也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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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催款函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否引讼时效的中断,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无法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往也会直接否认收到的物件为催款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见,法官可以依据各种间接证据,根据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债权人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债权人所寄物件为空白纸或其他非催款函的物件,但根据经验法则,债权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要远远大于债务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讼时效的中断。
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已签收的邮件,债务人仍然否认收到了催款函,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签收人。该邮件只要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根据邮局的正常业务,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的,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以认定其引讼时效的中断。
2、对于因债务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而没有签收的邮件,本人认为,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讼时效的中断。债务人对有关信息的变更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给义务人,具有引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讼时效的中断。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需留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对于邮件的遗失,应及时补发,否则,其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无效的。综上所述,法官应根据具体的邮寄催款函的情况来判断诉讼时效。债权人在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应在有关邮寄凭证上注明邮寄物件,同时也要注意邮件的投递情况。债务人在自身的有关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免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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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询证函算诉讼时效中断吗?
对于询证函是可以算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之前的时效全部的无效,会从中断之后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但对于受害方来说也需要在重新计算的时效之内提起诉讼,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胜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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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知识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是对于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中断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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