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领域,准确认定罪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其认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标准。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这就需要专业律师发挥作用。
张烜墚律师自2015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取得了150余件无罪案例。他曾任检察官5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转岗律师后又恶补民事和行政法律知识,对处理“刑民行”交叉案件有着独到见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他首创“捕前辩护”概念,深知批捕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分水岭。
以单某被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为例,上诉人单某因“与他人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追逐竞驶”片段事实,使单某陷入了极其不利的境地。但张烜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捕前辩护”工作。
他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单某,没有局限于公安机关的指控,而是充分听取其本人的辩解,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核心事实:单某并非主动追逐竞驶,而是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为寻求庇护驾车前往派出所,在警方认为无实质危害后驾车离开,途中被他人追逐并最终发生事故。这一关键线索的发现,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张烜墚律师判断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重大问题。他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并依法申请调取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以还原事件的完整经过和前因后果。这种主动取证的行为,体现了他对案件的深入研判和负责态度。
在获取并分析相关证据后,张烜墚律师形成了完整的辩护逻辑链,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单某的行为不符合“追逐竞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驾车逃离是在被追逐下的被动反应,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精准地把握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普通交通事故或危险驾驶罪的本质区别,即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成功地将案件从重罪的指控中剥离出来,实现了罪与非罪的精准区分。
经过张烜墚律师的有力辩护和充分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单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最终,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单某被无罪释放,避免了被起诉和判刑的风险。
从单某案可以看出,“捕前辩护”在刑事辩护中具有关键作用。张烜墚律师将辩护工作重心前置到侦查阶段,通过专业、有效的沟通,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前就促使公安机关撤案,这是刑事辩护中效率最高、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之一,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彰显了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了案件的办理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避免了因片面事实而导致的错误追诉。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借鉴张烜墚律师的经验,重视“捕前辩护”,深入细致地研判案件,制定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思路,通过良性沟通与敢于碰硬相结合的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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