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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0万元及利息,一审却被驳回起诉。接手此案的胡雨薇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重大疑难刑事、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
本案原告为熊先生、漆先生,被告是成都某康软件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在江西的销售代表王某某。2017年3月,原告与王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原告占利润70%,王某某占30%,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公司独立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后,原告认为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未果后提起诉讼。
最初,原告仅持有《项目合作协议书》,缺少王某某个人获益以及超出代理权限的证据。而关键的缺失证据在于,难以明确王某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胡雨薇律师在案件重审阶段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她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一是王某某系公司销售代表,签订协议属职务代理行为,相关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二是王某某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已退缴,刑事判决已明确区分个人与公司行为;三是原告未能证明王某某存在个人获益行为和超出代理权限;四是即便被告主张合同存在欺诈,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庭审中,虽然未提及对方具体的质疑理由,但胡雨薇律师积极协助法庭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最终,法院采纳了“职务行为”的认定。
江西省高安市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向原告偿付605,762.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某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胡雨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善于结合刑事判决来区分刑民交叉案件中个人与公司的行为边界,同时从多个角度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证,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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