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包括什么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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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中止的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了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情形。如果在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出现了规定的事由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时,也是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将事件的诉讼时效进行中止的,这样也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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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包括什么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二、执行中止

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一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二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

恢复执行是原执行机制的继续运行,不是执行程序的重新开始,执行中止前已为的执行仍继续有效。

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3-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是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权的,在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也是会确定诉讼的时效是否超过规定的期限,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了不可抗力或者是当事人不能实行法定权益时是可以申请诉讼时效中止的,在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将重新进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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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哪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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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诉讼中止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或者被告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送请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中止诉讼由人民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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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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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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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
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等。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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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诉讼的中止审理包括哪些情形及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生效的人民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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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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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包括哪些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不安抗辩权包括哪些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熌嗽萃男谢蜓悠诼男兄?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先履行方恢复履行后,如何计算履行期限?是按原定期限履行还是按重新确定的期限履行,我国合同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仍按原期限履行,先履行方往往会迟延。因中止履行是合法行为,意味默示允许先履行方得到一段延长时间,因此应当排除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时间,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然而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也有缺憾,这主要表现在赋予先履行方解约权的同时,并未规定先履行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后履行方默示毁约时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额,不能以后履行方的履行期到来时的价格作为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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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主要包括的情形有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等;所谓不可抗力,在中国《民法典》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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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包括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不安抗辩权包括什么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熌嗽萃男谢蜓悠诼男兄?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先履行方恢复履行后,如何计算履行期限?是按原定期限履行还是按重新确定的期限履行,我国合同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仍按原期限履行,先履行方往往会迟延。因中止履行是合法行为,意味默示允许先履行方得到一段延长时间,因此应当排除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时间,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然而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也有缺憾,这主要表现在赋予先履行方解约权的同时,并未规定先履行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后履行方默示毁约时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额,不能以后履行方的履行期到来时的价格作为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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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应该如何解释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情形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事件。这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战争、、等。
二、不可抗力属于合同的免责情形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并不当然都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而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给债务人造成的困难程度来分别处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则应变更合同关系,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1)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迟延履行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都负迟延责任。
(2)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1)通知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从而让对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2)提供证明的义务。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要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如果当事人怠于实施这些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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