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和宁县城乡供水换供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协作协议,引发了一场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申请人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被申请人中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县城乡供换供水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工程,后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合同并约定工程款、保证金等事宜。然而,双方在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退还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96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仲裁费及诉讼保全费用。被申请人则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认为退场结算金额为暂估,后续处理遗留问题产生费用应扣除,还认为工程未验收,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
张志强律师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接手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工作。他首先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进行了深入研究,梳理出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筛选出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分类和整理,以便在仲裁过程中能够清晰地呈现。在仲裁程序中,张志强律师积极参与庭审,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了申请人的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调解阶段,张志强律师也积极推动双方进行协商,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8182元为基数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保证金20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若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按责任及请求支持比例分担,被申请人应将所负担仲裁费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
张志强律师执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房地产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擅长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找到案件胜诉的关键。在本案中,他凭借对合同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组织,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的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操作逻辑,即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全面审查证据,在庭审中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力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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