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续一个月,某区某烧鹅店的经营者C都在焦虑中度过。店里突然收到劳动仲裁的通知,申请人A声称在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9日期间与烧鹅店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000元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20100元。这突如其来的仲裁申请,让烧鹅店的正常经营受到了极大的影响,C每天都忧心忡忡,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C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偶然听说黄宇杰律师的。席间有人聊起之前的一起类似劳动纠纷,随口提到这位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处理得很稳妥。C当时正被自己的案子折磨得焦头烂额,便默默记下了这个名字。回到家后犹豫了几天,最终还是鼓起勇气通过公开渠道找到这位律师的办公室地址,带着材料登门求教。
黄宇杰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迅速围绕“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目标,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即合作关系而非用工关系。他提交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脱敏后),该协议证明烧鹅店与范X约定“烧鹅店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以此明确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同时,强调烧鹅店仅对接范X,不参与申请人具体工作安排、考勤及薪酬核算,与申请人无直接隶属关系。
其次,瓦解“劳动关系从属性”主张,对申请人提出的“受被申请人管理”证据进行逐一质证反驳。在工资发放方面,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备注“工资”),烧鹅店从未直接发放薪酬;工作安排与考勤方面,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休息时间均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股东X哥”)安排,烧鹅店未实施任何用工管理;招聘入职方面,申请人称通过范X招聘入职,试工时有伍某在场,但烧鹅店从未参与面试或考核。
最后,否定“职务行为”推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三大缺陷。申请人未能证明范X的行为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如未提供烧鹅店授权范X招聘的书面文件;微信聊天记录中范X的微信名系申请人单方修改,真实名称无法证明其与烧鹅店关联;所谓“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实为范X因违法被拘留期间,烧鹅店要求申请人临时接单。
庭前,黄宇杰律师准备了详细的庭审提纲,预判法官可能询问的焦点问题。庭审当天携带了全部证据原件。面对对方律师的突然发问,因准备充分,能够当庭指出对方主张与之前书面陈述的矛盾之处。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仅质证意见就写了10页。
案件最终胜诉。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案字[20XX]XXX号裁决书,认定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某区某XX烧鹅店在20XX年5月18日至20XX年6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收到裁决书那天,C长舒一口气,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后来表示,最感激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黄宇杰律师在整个过程中让他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黄宇杰律师也借此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企业:在劳务合作中,务必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作为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他始终相信,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为根基,以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依托,就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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