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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邓X购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针织街18号富佳XX二期4幢3单元0202室房屋,2018年取得不动产权证。张XX系邓X企业客户,2017年底借机将物品搬入该房屋,后其母亲实际占有使用。邓X起诉要求张XX搬出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张XX搬离房屋,驳回邓X其他诉求。张XX不服上诉。山西太原清徐地区尹新星律师自2018年起执业于山西星与星律师事务所,接受邓X委托参与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张XX称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邓X名下,但实际由其出资购买且一直使用,一审法院(20xx)晋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相关事实,为防止邓X私自处分财产,其占有使用房屋行为并无不当。山西太原清徐地区尹新星律师结合自己多年教师经历培养出的把复杂问题讲清楚的能力,指出前一个判决正在二审审理中未生效,不能作为依据,且该房屋所有权已经过两审法院审理确认归邓X所有。
尹新星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凭借多年法律实务经验,既重视法律规则,也重视商业逻辑、人情关系和现实执行效果。他在辩论中清晰阐述,本案所涉排除妨碍纠纷属于物权纠纷,而张XX所称案件涉及的是债权纠纷,两案诉讼标的并不一致,该判决结果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XX无权占有涉案房屋,应排除对邓X房屋所有权的妨碍,事实清楚,合法有据,驳回张XX上诉,维持原判。山西太原清徐地区尹新星律师现任山西星与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清徐县第17届人大代表等,其专业能力得到广泛认可,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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