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资某某公司诉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无书面合同,资某某公司按约定向以未工商登记的“XX厂”名义采购化工材料的何某某供货,累计产生货款365862元,何某某仅支付20000元后便不再付款。为维护权益,资某某公司委托广东绿儒律师事务所的单嘉妍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何某某支付拖欠货款345862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将还原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的初始困境、单嘉妍律师的抗辩策略、庭审关键交锋、法院判决结果,以及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资某某公司称,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间,公司按约定向何某某提供货物,经2023年8月对账,何某某尚欠货款345862元,虽多次催收,但何某某拒不付款。原告提交了两份对账单(含何某某本人签名及员工代签版本)、微信聊天记录、货款支付凭证等证据,依据法律,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何某某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货款及利息。
被告何某某面临的初始困境在于,交易是以未工商登记的“XX厂”名义进行,无书面合同佐证交易关系,主体不明确,证据方面难以直接证明其为责任主体。
单嘉妍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明确责任主体和固化证据切入。律师梳理交易痕迹,结合对账单签名、微信聊天记录、货款支付记录等证据,明确何某某作为“XX厂”实际经营者,应承担涉案货款支付责任。同时,整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货款支付凭证等构建完整证据链,佐证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事实。在诉讼请求上,明确要求追回拖欠货款345862元及利息,精准确定利息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
庭审中,对于对账单的证明力,原告认为对账单明确了货款金额和欠款情况,足以证明欠款事实。被告律师则进一步强调对账单上何某某的签名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交易合意、对账确认及催收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可能存在的对证据效力的质疑。
最终,法院经审理,确认资某某公司与何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何某某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支持了单嘉妍律师代表资某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何某某向资某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4586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何某某全额承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梳理交易痕迹,明确实际责任主体,避免主体模糊导致维权受阻;整理各类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佐证交易关系和欠款事实;精准主张诉讼请求,确定利息计算标准,应对被告缺席审理情况,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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