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老板诉投资者民间借贷纠纷案,老板在借款到期后仅偿还部分款项,余款85万元迟迟未还,投资者遂委托李海燕律师提起诉讼。李海燕律师是河北石家庄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超10年,擅长婚姻家事、强制执行、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等领域。全文将还原这起案件:原告老板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和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投资者的初始诉讼困境和核心证据缺口;李海燕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老板一方认为,100万元系“投资款”,其此前支付的款项为“分红”,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应当共担风险,因此拒绝返还本金。老板以双方口头约定为“投资款”,且前期已支付“分红”为证据,依据投资需要共同承担风险的法律观点,主张该款项不应由其单独偿还。
被告投资者的初始困境在于,双方起初口头约定为“投资款”,且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若无法证明款项性质实则为借款,投资者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局面,证据缺口在于缺乏早期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书面材料。
李海燕律师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抗辩。针对原告称是“投资款”的主张,律师提出投资与借贷的本质区别在于“风险承担”,合伙投资需“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本案中投资者从未参与过老板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对于所谓“分红”,律师指出其实际上是固定比例的回报,与项目盈亏完全脱钩,这符合民间借贷“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的法律特征;律师强调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老板自愿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是双方对借款的确认。
庭审关键交锋中,老板坚称款项为“投资款”,以双方事前口头约定为证据。李海燕律师回应称,虽然前期存在口头“投资”说法,但后续出具的借条已对款项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且从实际情况看,投资者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回报,不符合投资的特征,而借条才是反映双方最终真实意思的关键证据。
最终,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李海燕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判决老板及其公司共同偿还剩余本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明确投资与借贷在风险承担上的本质区别以确定款项性质;强调固定收益是借贷的核心标志,不为“分红”等表象所迷惑;重视借条等书面证据对双方真实意思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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