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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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账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企业在与其他的单位之间建立了债务关系之后,若是通通过对账函等的方式,确定对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并且也催收债务,此时是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但对于那些简单的对账函的行为,可能并不会导致时效的中断。
对账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吗?

一、对账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吗?

对账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合同关系在建立之后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此后就有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只能在时效的范围之内主张自己的权益。企业对账函,或者是催收债务、起诉等行为都是积极的主张自己的债权的方式,是可以导致时效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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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法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邮寄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往也会直接否认收到的物件为催款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见,法官可以依据各种间接证据,根据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难以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债权人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债权人所寄物件为空白纸或其他非催款函的物件,但根据经验法则,债权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要远远大于债务人主张事实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讼时效的中断。
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已签收的邮件,债务人仍然否认收到了催款函,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签收人。该邮件只要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根据邮局的正常业务,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的,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以认定其引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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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说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撤诉就是对的完全否定,包括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权利。因此,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是原告通过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告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是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表现,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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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仲裁时效中止,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对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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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主张权利。所谓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指仲裁权利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意味着仲裁权利人已经行使了仲裁请求权,故应重新起算仲裁时效。此外,在仲裁实务中,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对方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部分履行,也是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而对全部债权都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所谓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经权利人请求而同意履行其义务。现实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承认权利人确实享有权利,而且义务人要履行其义务,即或是义务人不立即履行义务,只要是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的,也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构成了时间的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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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种持续的状态,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和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中断的事由则是一种即刻的非持续状态,是当事人自身的行为。
其次,仲裁时效中止,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对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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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主张权利。所谓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指仲裁权利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意味着仲裁权利人已经行使了仲裁请求权,故应重新起算仲裁时效。此外,在仲裁实务中,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对方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部分履行,也是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而对全部债权都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所谓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经权利人请求而同意履行其义务。现实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承认权利人确实享有权利,而且义务人要履行其义务,即或是义务人不立即履行义务,只要是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的,也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构成了时间的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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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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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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