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决定劳动者能否获得劳动法保护的前提。然而,实践中部分用工主体通过“合作经营”“承包协议”“利润分成”等名义淡化用工管理关系,使得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成为争议焦点。近日,广东佛山执业律师徐灿豪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正是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并最终以清晰的证据组织和严密的法律论证,帮助用人单位驳回了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的申请人罗某称,其于2025年3月5日入职某餐饮店,从事烧X及打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罗某主张其工作至2025年12月10日离职,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餐饮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餐饮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金额共计五万余元。而餐饮店对此予以坚决否认,辩称罗某系到店合作经营,并非普通劳动者。餐饮店主张,罗某在店内主管全部事务,双方共享店铺利润分成,罗某并无固定的工作时间,不受考勤管理,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争议的焦点由此明确:罗某与餐饮店之间的关系,究竟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还是平等的合作经营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分别向仲裁庭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罗某与经营者陆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这些看似普通的通讯记录,恰恰成为认定双方关系性质的关键材料。
代理餐饮店的徐灿豪律师,自2026年开始在广东佛山执业,擅长劳动争议等民商事领域,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接手本案后,他敏锐地意识到,争议的核心并不在于罗某是否在店内实际提供了劳动,而在于双方之间的管理关系与经济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为此,徐灿豪律师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组织,将聊天内容按照主题分别归类整理:涉及利润报告的沟通记录、关于分成比例确认的记录、罗某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沟通记录等,均被逐一提取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形成了一条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徐灿豪律师从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个维度展开了充分的论证。在人身从属性方面,他向仲裁庭指出,微信聊天记录及餐饮店的日常管理记录均显示,罗某在店内主管全部事务,餐饮店从未对其实施考勤管理、工作纪律约束或业绩考核等措施,罗某在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上拥有高度的自主决定权。在经济从属性方面,徐灿豪律师强调,罗某所获取的报酬系按每日营业利润的50%分成计算,其收入金额随店铺经营业绩的波动而变化,而非按月领取固定金额的工资报酬。这种报酬支付方式明显区别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结构,反映的是合作经营关系中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特征。
仲裁委经审理后,采纳了徐灿豪律师的代理意见。仲裁委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罗某与餐饮店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在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方面的法定特征,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仲裁委驳回了罗某关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的胜诉结果,不仅体现了徐灿豪律师在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上的扎实能力,也为同类“合作经营”与“劳动关系”的争议认定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标准。在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的背景下,此案提醒用工主体应注重用工模式的合法性审查,同时也向广大劳动者传递了明确信息: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以实质性的从属管理关系为基础,而非仅凭提供劳动的事实即可推定成立。
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彰显了徐灿豪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他在劳动争议领域,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相信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徐灿豪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扎实的业务能力,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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