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因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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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因素有起诉、请求、认诺等等;诉讼时效的中断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办理,而且不同的情况所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就会有所不同,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因素有哪些?

一、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因素有哪些?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必须要有适当的理由才能进行,而且在中断诉讼时效之后那么诉讼时效的期限就会重新进行计算,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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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与诉讼等,言外之意,就是需要义务人知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而民法通则之所以将提讼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一种法定事由立法本意也在于——认为提讼是一种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一旦义务人不知晓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即权利人在递交诉状被接收而没有向义务人送达状副本之前又撤回被准许的,能视为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之“提讼”吗无论怎样理解,好像都是不行的。笔者认为,上述
第一种观点对“提讼”的理解太武断,向提交诉状被接收,如果这个“”行为不符合立案的标准要件,被作出“驳回”或“不予受理”处理的,在状副本没有送达之前,依然应视为没有提讼,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顺理成章地理解,应视为权利人请求公权力救济权利的主张权利行为。后又撤诉,应视为权利人又选择了放弃公权力救治途径,那么剩下就看他是否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事实了。送达了状副本给义务人的,证明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义务人,会产生等同于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效果。根据关于民法的意思表示相关理论可知,权利人撤诉而被准许,也没有向义务人收回送达给其的状副本,因而即使诉讼行为归于无效,权利人在没有许诺放弃自己对义务人的权利的前提下,状副本所蕴含的“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依然是不会凭空消失的。所以,当然地认为“权利人后又自动撤诉的,则视为未,不能引讼时效的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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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提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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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提讼引讼时效中断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提交状或者口头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权利人以“提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故只要其向提交材料或者口头,就应认定其向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对自己所欲主张的权利即拥有了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此后无论是否已向被告送达状副本等文书,还是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已经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而非“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可见只要当事人向提讼,不论之后是否发生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三,当事人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理应依法、依约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不能偏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权利人进行限制,而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更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本案中,王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这一积极措施,同时已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视为王某某已通过向张某提出了要求,符合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王某某后撤诉应引讼时效中断。
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当事人提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提讼”是引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对提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有提讼后没有撤回或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讼”。因此,对当事人提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当事人提讼后又撤诉,不能因之后的撤诉而否定之前的。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不可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最高人民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提讼引讼时效中断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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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理应依法、依约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不能偏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权利人进行限制,而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更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本案中,王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这一积极措施,同时已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视为王某某已通过向张某提出了要求,符合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王某某后撤诉应引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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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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