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集团诉讼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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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团诉讼也可以说是共同诉讼当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相对较多的时候,他们的诉讼标的又属于同一种类的,此时就可以由其中一人或多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而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后,效力也是既于所有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法律规定集团诉讼是什么意思

一、集团诉讼是什么意思

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集合诉讼”。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源自19世纪英国衡平法,为当代美国民事诉讼予以发展和完善。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人的权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第23条规定,集团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人数众多且不可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

(2)所有集团成员存在着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

(3)请求或抗辩属于同一类型;

(4)代表人能够代表和维护所有集团成员的利益。

该条同时规定了进行集团诉讼的程序:

(1)诉讼开始后,法官须就该诉讼能'否作为集团诉讼作出裁定;

(2)法院须以适当方式,将已确定的集团诉讼通知所有集团成员,各成员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申请从集团中除名,如无申请,判决将对其发生约束力;

(3)代表人在法律未确认其代表资格前,不得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在中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二、集团诉讼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由集团诉讼的成员推选代表人,作为代表人须是集团中的成员。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集团成员推选产生,也可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或由有关行政单位负责人作为代表人进行。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集团全体成员发生效力。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集团诉讼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发布公告,公告应说明引起损害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通知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登记。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到法院去登记,以防遗漏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只有在法院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法院登记的,方可成为该诉讼集团成员,如果没有登记,即使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应视为对该项诉权的放弃。

第三,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了解了集团诉讼的相关内容之后,可以确定目前在我国其实并不存在集团诉讼的情况,而这主要也是出现在英美法系中。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的规定中知道,集团诉讼也是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也就意味着适用集团诉讼首先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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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免重复立案、重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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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型的联合承包即由数家各自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联合对一项或多项工程进行承包。这种比较松散的联合集团通常要设置一个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来制定联合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同时还要成立一个总管理处,以负责处理经常性的项目管理工作,例如财务会计、物资采购、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现场协调等,有效地组织工程的实施,并对外代表联合集团与发包人进行联系。
联合集团内部往往是根据各个成员公司的特长和意愿进行分工。联合集团的协议或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每个成员公司的责任、义务及权益,并制订一系列附加文件将技术责任细则和各成员承担的任务内容及其相应的价格规定清楚。其中,属于各个成员公司所承担的任务范围内的周转资金、风险、利润等均由各成员自己负责。所以,各个成员公司都相对,在工程业主的同意下,各成员对发包人既共同又分别承担责任。至于收益的分配,一般是从发包商得到的每一笔付款,除了按规定的比例保留一部分作为总管理处的日常开支费用外,其余的按事先商定的办法立即分配给各个成员公司。
在集团型联合承包中还有一种合伙联营的做法。其性质与前述联合集团相似,也是由数个法人结成合作伙伴关系来联合承包某项工程,这些伙伴既共同地又分别地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所不同的是,这种合伙通常是不同性质的公司之间的合作,一般由工程设计公司、设备供应公司、土建安装公司等组成联合体,负责所承包的工程的设计、设备、土建、安装、维修等环节。然后以“交钥匙”的方式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合伙内部也可以采取成立总管理处的办法来处理日常事务。
在联合承包业务中,不论是采用合资型的联合承包还是集团型的联合承包,也不论在联合中各方按股份,还是按责任分配所承担的风险及利润,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中各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既不是主从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这是联合承包区别于其它形式的工程承包的最重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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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意思是什么意思?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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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体诉讼集体仲裁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集体诉讼集体仲裁
集体诉讼又称集团诉讼,还称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一种诉讼。“人数众多”的标准一般在十人以上。它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包括集体民事诉讼、集体行政诉讼。集体民事诉讼如集体侵权诉讼、集体经济合同诉讼、集体拆迁诉讼等等。
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众多的案件需要提起仲裁,那么这个案件性质就属于集体仲裁。包括集体劳动仲裁、集体人事仲裁、集体经济合同案件仲裁等等。
集体诉讼、仲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一方或者双方的群体性。必须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十人(或者其他主体)以上,否则无法称其为集体案件;
(2)一般“集体”中个体间具有一定的联系性。虽然集体案件中每个个体都单独成诉,但一般来说,每个个体自已很清楚如果自已去诉、去裁影响很渺小、力量很薄弱、信息很闭塞、成本很高昂,当然胜算更要大打折扣,所以每个个体都期望借助群体的影响、力量、信息、资金等优势,从而让案件的进展对自已最为有利,取得对自已最期望的结果。基于这种想法,每个人会积极参加这个集体,并与集体保持最密切联系。集体数目的不断膨胀会增长集体中个体的信心,这也正是集体案件个体人数很容易迅速增大的原因。
(3)集体“意志”薄弱性。每个集体成员其实都是的个体,仅仅是因为这个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利益关系才联合在一起,他们有权决定自已的去与留,他们有自已的“小算盘”,每个个体都有或多或少的利益差别,想让他们加在一起象一个人一样是不现实的。所以集体中的个体容易被。有一则很有名的寓言是“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其实也正反映了群体意志分散性和薄弱性的弊病。
所以,集体诉讼、仲裁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者才能真正联合在一起,而且组织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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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或应诉。在中国,所谓的集体诉讼就是代表人诉讼。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没有规定这个制度。1985年发生了“安岳种子案”,安岳县1569户稻种经营户诉县种子公司水稻制种合同案,安岳县借鉴国外集体诉讼案件的经验,只由田安邦等三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结果1569户农民胜诉,获得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试行,极大地节省了诉讼当事人的成本,节省了国家的诉讼资源,方便群众,方便审判,充分地显示了它的进步性和生命力,进而导致在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个制度的设立,既有立法的借鉴,又有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集体诉讼的威力在于,只要有一个人发讼,其他所有相同利益受损者会一呼百应,最终导致的赔偿数量会非常惊人,如上世纪90年代赔偿金额高到数千亿美元的烟草业诉讼案就是典型的集体诉讼。在证券市场,集体诉讼也是有效的维权方式。集体诉讼状怎么写状的内容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纠纷性质以及诉讼请求来确定,通常情况下需要满足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众人集体受骗经济案,是否可以集团聘一个律师团队诉讼
[律师回复] 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入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末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一)关于集团诉讼的受理
1、群体性纠纷的解决行政处理优先原则。目前由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缺乏,受理各类案件日益增多,法院本身的压力就很大,因此,集团诉讼的适用面不宜过宽,凡是行政机关能够处理的,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有争议的群体性纠纷,才由法院受理。
2、避免重复立案、重复审理。
首先,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把好立案关,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特别是审查是否符合集团诉讼的条件,避免把大量群体性纠纷单个立案,分别审理。
其次,由于某些群体性纠纷比较分散,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交通、通讯并不太发达,某一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并发出权利登记的公告后,有些权利人和其他法院不一定知道,可能导致几个法院各自受理、分别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受理集团诉讼案件后,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公告案件情况,最大限度通知所有权利人。同时人民法院之间也要加强案件通报、协调方面的工作。
3、关于诉讼费是否预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预交诉讼费。但集团诉讼的原告方人数众多,单个成员的请求数额一般很小,而集团整体请求金额则很大,在公告登记结束前也无法确定,由代表人预交诉讼费或由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分别预交诉讼费都比较困难。因此,一般应允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待权利人参加登记后按照规定对自己的诉讼标的预交诉讼费。
集体诉讼,集体诉讼起诉状怎么写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集体诉讼,集体诉讼状怎么写
集体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或应诉。
在中国,所谓的集体诉讼就是代表人诉讼。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没有规定这个制度。1985年发生了“安岳种子案”,安岳县1569户稻种经营户诉县种子公司水稻制种合同案,安岳县借鉴国外集体诉讼案件的经验,只由田安邦等三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结果1569户农民胜诉,获得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试行,极大地节省了诉讼当事人的成本,节省了国家的诉讼资源,方便群众,方便审判,充分地显示了它的进步性和生命力,进而导致在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一种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种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个制度的设立,既有立法的借鉴,又有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
集体诉讼的威力在于,只要有一个人发讼,其他所有相同利益受损者会一呼百应,最终导致的赔偿数量会非常惊人,如上世纪90年代赔偿金额高到数千亿美元的烟草业诉讼案就是典型的集体诉讼。在证券市场,集体诉讼也是有效的维权方式。
集体诉讼状怎么写
状的内容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纠纷性质以及诉讼请求来确定,通常情况下需要满足法律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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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集团诉讼也可以说是共同诉讼当中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相对较多的时候,他们的诉讼标的又属于同一种类的,此时就可以由其中一人或多个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而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后,效力也是既于所有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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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们村子因为城市建设要拆迁了,拆迁方趁村子上的居民不在家,把我们的门窗拆下来了,我们想要提出诉讼。请问一下,什么叫集团诉讼?
[律师回复]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条例》第23条规定,可以回答什么叫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1)人数众多且不可能全部到庭参加诉讼;(2)所有集团成员存在着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3)请求或抗辩属于同一类型;(4)代表人能够代表和维护所有集团成员的利益。该条同时规定了进行集团诉讼的程序:(1)诉讼开始后,法官须就该诉讼能'否作为集团诉讼作出裁定;(2)法院须以适当方式,将已确定的集团诉讼通知所有集团成员,各成员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申请从集团中除名,如无申请,判决将对其发生约束力;(3)代表人在法律未确认其代表资格前,不得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在中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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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名称需要带集团或者集团或者集团吗
[律师回复] 目前,各国对母、子公司概念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不尽相同。例如,按照《模范公司法》的规定,若某一公司的一类股份中,至少有90%已公开发行,并且售出的股份为另一家公司所拥有,则前者为子公司,后者为母公司。日本则规定,如果某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之股本,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我国理论界通常认为,所谓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能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与此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为另一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这里存在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即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差别。分公司的概念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遍布全世界,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企业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分公司。而企业本身则被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同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分公司没有的法人地位,又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则是完全的法人。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企业法律形式不规范,“分公司”作为名称并不是按上述严格的法律意义使用的。许多
企业名称必须带有集团或者集团集团的字样吗
[律师回复] 目前,各国对母、子公司概念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不尽相同。例如,按照《模范公司法》的规定,若某一公司的一类股份中,至少有90%已公开发行,并且售出的股份为另一家公司所拥有,则前者为子公司,后者为母公司。日本则规定,如果某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之股本,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我国理论界通常认为,所谓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能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与此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为另一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这里存在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即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差别。分公司的概念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遍布全世界,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企业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分公司。而企业本身则被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同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分公司没有的法人地位,又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则是完全的法人。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企业法律形式不规范,“分公司”作为名称并不是按上述严格的法律意义使用的。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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