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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侦查机关认为赵X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但按照滕州司法机关当前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习惯,要认定当事人有罪,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辩护方向提出了新要求。此时,李威律师介入了此案。
李威律师所在的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刑事领域的律师,李威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卷宗,精准论证当事人无主观明知、无非法获利且系自首初犯。他指出赵X与上游无任何联系,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且无任何非法获利,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同时赵X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并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
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无罪辩护成功。在处理刑事辩护案件之余,李威律师在罪轻辩护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如在陈X被指控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案中,该罪名法定刑三年以上,且陈X有前科,李威律师通过促成赔偿谅解、依法认定自首,结合案件起因、无危害后果及前科非累犯等情节全力辩护,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并顺利获释。这充分表明,在同一类刑事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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