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制裁的内容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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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制裁的内容主要是对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的行为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处分和处罚虽然都是对环境这个主体作出的制裁新闻给,但是两者在根本上的制裁方式并不同。
环境行政制裁的内容是怎样的

一、环境行政制裁的内容是怎样的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行政制裁。

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综上所述,就最近我国对于环境的中是还是非常看中的额,所以对于关于环境方面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所以要求相关利益的当事人应该对这类法律积极的进行了解,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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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的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8、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9、对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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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是包括:行使裁量权的依据、裁量的标准以及处罚的内容等。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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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市场营销中的环境分析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市场营销环境分析常用的方法为SWOT法,它是(优势)、(劣势)、(机会)、(威胁)的意思。具体内容如下: (一)外部环境分析(机会与威胁)  环境机会的实质是指市场上存在着“未满足的需求”。它即可能来源于宏观环境也可能来源于微观环境。随着消费者需求不断变化和产品寿命周期的缩短,引起旧产品的不断被淘汰、要求开发新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市场上出现了许多新的机会。  环境机会对不同企业是不相等的,同一个环境机会对这一些企业可能成为有利的机会,而对另一些企业可能就造成威胁。环境机会能否成为企业的机会,要看此环境机会是否与企业目标、资源及任务相一致,企业利用此环境机会能否比其竞争者带来更大的利益。  环境威胁是指对企业营销活动不利或限制企业营销活动发展的因素。这种环境威胁,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环境因素直接威胁着企业的营销活动,如政府颁布某种法律,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来说,就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另一方面,企业的目标、任务及资源同环境机会相矛盾。 (二)内部环境分析(优势/劣势分析)  识别环境中有吸引力的机会是一回事,拥有在机会中成功所必需的竞争能力是另一回事。每个企业都要定期检查自己的优势与劣势,这可通过“营销备忘录优势/劣势绩效分析检查表”的方式进行。管理当局或企业外的咨询机构都可利用这一格式检查企业的营销、财务、制造和组织能力。每一要素都要按照特强、稍强、中等、稍弱或特弱划分等级。很清楚,公司不应去纠正它的所有劣势,也不是对其优势不加利用。主要的问题是公司应研究,它究竟是应只局限在已拥有优势的机会中,还是去获取和发展一些优势以找到更好的机会。有时,企业发展慢并非因为其各部门缺乏优势,而是因为它们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因此,评估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关系作为一项内部审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快速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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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个工厂里面上班,没有居住的地方,所以想自己租一个房子住,新环境租房合同章,什么意思呢?活动范本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房屋位于 ,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甲方已取得合法出租权,承担签订本合同相关事宜的全部责任并保证房屋的出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 (乙方告知详细用途后,甲方应根据用途要求解决、协商、处理使用用途的相关问题)。
二、该房屋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如乙方没有通知甲方要求续租,则视为本合同到期终止。
三、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含使用家电、家具、设备、设施(详情见交房确认书)。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 天内支付首次租金和押金,同时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期支付时间提前 天交付下期租金。为保证乙方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向甲方将纳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电话费、宽带费、水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和电梯费及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 方支付,其余由 方承担。
市场营销环境分析有哪些内容和方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市场营销环境分析常用的方法为SWOT法,它是(优势)、(劣势)、(机会)、(威胁)的意思。具体内容如下: (一)外部环境分析(机会与威胁)  环境机会的实质是指市场上存在着“未满足的需求”。它即可能来源于宏观环境也可能来源于微观环境。随着消费者需求不断变化和产品寿命周期的缩短,引起旧产品的不断被淘汰、要求开发新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市场上出现了许多新的机会。  环境机会对不同企业是不相等的,同一个环境机会对这一些企业可能成为有利的机会,而对另一些企业可能就造成威胁。环境机会能否成为企业的机会,要看此环境机会是否与企业目标、资源及任务相一致,企业利用此环境机会能否比其竞争者带来更大的利益。  环境威胁是指对企业营销活动不利或限制企业营销活动发展的因素。这种环境威胁,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环境因素直接威胁着企业的营销活动,如政府颁布某种法律,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来说,就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另一方面,企业的目标、任务及资源同环境机会相矛盾。 (二)内部环境分析(优势/劣势分析)  识别环境中有吸引力的机会是一回事,拥有在机会中成功所必需的竞争能力是另一回事。每个企业都要定期检查自己的优势与劣势,这可通过“营销备忘录优势/劣势绩效分析检查表”的方式进行。管理当局或企业外的咨询机构都可利用这一格式检查企业的营销、财务、制造和组织能力。每一要素都要按照特强、稍强、中等、稍弱或特弱划分等级。很清楚,公司不应去纠正它的所有劣势,也不是对其优势不加利用。主要的问题是公司应研究,它究竟是应只局限在已拥有优势的机会中,还是去获取和发展一些优势以找到更好的机会。有时,企业发展慢并非因为其各部门缺乏优势,而是因为它们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因此,评估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关系作为一项内部审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他不懂要了解、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地质遗迹监测;
  
(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第十七条 地质环境监测点是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工作位置。
  地质环境监测点的设置,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十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为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在地质环境监测点建立的配置基础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场所。
  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经济适用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是由信息网络与数据处理设施、设备等组成,实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管理现代化功能的综合系统。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数据准确、传输及时、存储安全、管理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工作。
  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统一标识。
  负责运行维护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将运行维护情况报送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损坏的,负责运行维护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得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环境显著变化或者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分析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监测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应当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送监测区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由其逐级报送国土资源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和应用性开发。
  因政府决策、防灾减灾或者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无偿使用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地质环境应急调查或者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未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四)发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未及时报告地质环境预警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披露、提供和使用应当保密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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