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纠纷在近年来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中企业随意罚款引发的争议占比不小。在武汉,就有这样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XX公司任性罚款员工,最终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2015年3月,曹X入职XX公司,自2017年起担任创意设计总监岗位。2020年8月,双方补签了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曹X基本工资为3700元/月。然而,2021年8月23日,公司以曹X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时未认真检查盖章导致标书成为废标为由,做出《处罚决定》,对其罚款7000元,并在发放8月工资时扣发。
曹X对此不服,与公司沟通但无果。在这个时候,曹X及时找到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李红丽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年均办案近百件,以劳动工伤案件为主。她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具备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精通劳动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此外,她还是高级劳动管系管理师,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李红丽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指导曹X咨询扣款的合法性,并告知其保留公司违法的相关证据,以及通知解除的程序,以确保诉讼后诉求能得到支持。正因为李红丽律师在前期的专业指导,曹X在签署公司文件时非常聪明地留下了当时的日期,并收集保留好了公司不当扣款处罚的相关证据,为案件胜诉做足了准备。
曹X向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公司收悉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克扣的7000元工资,并支付离职补偿金97668元等。2021年12月28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支持了曹X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后,XX公司不服,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XX公司对7000元绩效扣款提供“项目责任制管理办法(投标项目)”、“公司项目组奖惩制度”作为扣发依据,扣发金额由公司综合衡量作出。但经查,XX公司所提供的办法中规定,出现废标:如因工作不负责或失误,导致公司不能正常参加投标,投标金额30万元以下的,罚款3000元;投标金额30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予以开除。而曹X在该办法尾页签署姓名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是在公司2021年8月23日对其作出罚款7000元的处罚决定之后。
李红丽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且该规章制度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就已存在并告知员工。在本案中,公司提供的扣款依据是在处罚决定之后才让员工签署的,不能成为合法的扣款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绩效扣款7000元的依据不能成为对曹X扣款的处罚依据,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7000元。经过了仲裁和一审程序后,公司受到了深刻的教训,在曹X没有申请执行前即向曹X支付了判决确定的各项费用。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企业,在管理员工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随意罚款。同时,员工在遇到权益受损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李红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成功为曹X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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