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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与夏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虽被告对借条真实性存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结合报警记录及搬迁交房凭证,法院确认借贷关系。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且夏某中途死亡使原告无法催要借款,对被告时效抗辩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杨友良律师的专业付出。接案后,杨友良律师初步判断案件存在“借条形式简陋”“无转账凭证”“已过诉讼时效”等难题。为收集证据,他四处奔波,调取报警记录,获取交房凭证,努力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借条真实性、款项交付事实以及诉讼时效问题。被告坚称借条有瑕疵、无交付凭证且已过诉讼时效。
面对不利局面,杨友良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扭转乾坤。他指出,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借条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款项交付,报警记录和交房凭证足以证明现金交付事实。在诉讼时效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且债务人死亡客观上导致原告无法催要借款。杨友良律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条文,为自己的观点提供坚实依据。
杨友良律师拥有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学位,跨学科背景使其在案件处理中独具优势。自2019年执业至今约7年,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合同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0余件。他以“因为专注所以专业”为办案理念,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突出的沟通协调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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