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况下,二审不能提出管辖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审时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审程序主要是对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若允许当事人在二审随意提出管辖异议,会使诉讼程序混乱、拖延,浪费司法资源。不过,如果涉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错误,即便在二审也可提出,法院会依法审查并处理。
二、二审提出新证据的合法性如何判定
二审提出新证据的合法性判定需考量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判断是否“新发现”,要看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是否存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未发现的,可算新证据。还需考量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在一审提供,若存在该情形,且该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无实质影响,法院可能不予采纳。并且,提交新证据需满足举证期限要求,在法院指定期间完成举证。
三、二审新证据合法性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二审新证据合法性判定需遵循以下标准:一是主体合法,即证据需由法定人员收集或提供,如当事人依法收集,或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二是形式合法,证据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例如鉴定意见要符合法律规定格式,书证应完整等。三是程序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严禁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此外,二审中的新证据还需符合与案件紧密关联、形成时间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或在一审已客观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等条件。
在探讨二审时能否提出管辖异议这个问题后,我们需要了解与之相关的一些拓展内容。通常,在二审提出管辖异议较难被支持,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形,如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等,可能会有不同处理结果。而且,若管辖异议成立,后续的程序安排也十分关键,案件可能会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会影响整个诉讼进程和时间成本。如果你在二审中遇到管辖异议相关问题,或是对管辖异议成立后的程序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法律建议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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