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侵权鉴定的要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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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侵权鉴定的要素有有违法行为存在、造成了侵权损害、主观上犯罪、损害是由侵权造成的等等,有关商标侵权的认定,一般是由工商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的。
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侵权鉴定的要素有哪些?

一、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侵权鉴定的要素有哪些?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一般只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而不涉及到刑事责任,所以可以直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一般处赔偿并罚款,但如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也可以根据涉案金额大小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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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工商局会介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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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个傻蛋透露了我公司商业机密,请问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会被怎么判、它的构成要素又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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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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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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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通常有如下几种:⑴ 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⑵ 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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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⑷ 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⑸ 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⑹ 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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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⑴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⑵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⑶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⑷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⑸ 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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