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秋冬之际,胡某深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纠纷之中。她在9月经网络结识张X,从其处购入含麻黄碱的“三无”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客户食用后不适报案。11月胡某被抓,检察院以该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胡某面临着可能的牢狱之灾,处境十分危急。
此时,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尹艳华律师介入此案。尹艳华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自2012年执业至今,已逾十年。她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服务地区主要在山东滨州。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她,此前已经办过上百起刑、民案件,其中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这次介入后,案件的走向开始悄然改变。
案件发展与处理
案件受理后,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关键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胡某的主观明知程度,以及为她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检察院指控胡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证据确凿,但胡某是否明知产品有毒有害存在争议。
尹艳华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迅速投入到案件处理中。她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多次与胡某沟通核实案件细节。执业已逾十年的尹律师,深知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和细节的重要性。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精准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尹律师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她指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胡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深刻,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胡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胡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查出怀孕,结合其犯罪性质、涉案数额及身体特殊情况,依法可适用缓刑;从期待可能性原则分析,胡某自身服用同类减肥产品多年,无证据证实其明知所售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无法期待其仅凭自身认知辨别产品成分,其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同时,尹律师积极推动胡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方沟通,让胡某自愿履行公益诉讼赔偿义务,预缴罚金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主动弥补自身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这些行动为案件的转机奠定了基础。
最终判决/结果
某坊市某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开庭审理,合议庭充分听取并采纳了尹律师提出的多项核心辩护意见,对胡某的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积极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义务,结合其怀孕的特殊身体状况,对其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胡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胡某在指定金额范围内与张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已预缴)。
在尹艳华律师看来,这份判决不仅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更兼顾了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与她一贯坚持的“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相契合。她在办案过程中,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精准研判争议焦点,全面梳理量刑情节,推动刑民衔接化解,兼顾法理与情理,专业把控案件流程,最终为胡某争取到了轻缓的刑事处罚,保障了胡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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