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应对经验而陷入困境。山东聊城的杨子兴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1110359988,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帮助。
以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为例,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X烟,仍购入并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案发后内心焦虑,委托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他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同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对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杨律师从公安机关调取了张某的投案记录,以证明其自首情节;收集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的相关证明。在搭建证据链时,杨律师将这些证据按照逻辑顺序排列,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
庭审策略上,杨律师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在法庭上,他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时对指控无异议;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此外,杨律师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协助其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张某提前预缴罚金。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另一起杨XX寻衅滋事案中,当事人杨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多次会见杨XX,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在证据收集方面,律师固定了杨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完整证据链,以认定其自首情节;提交杨XX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其系初犯、偶犯。在庭审中,律师深挖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据刑法规定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意见。同时,律师主导推动杨XX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最终,法院采纳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杨XX缓刑。
还有甲某、乙某、丙某寻衅滋事案,2025年某日凌晨,三人与朋友在酒馆饮酒时,因搭讪纠纷与邻桌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二级。案发后,三人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杨子兴律师在办理此案时,面临诸多难点。如致二人轻伤二级,属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法定刑量刑起点较高;共同犯罪中多人参与殴打,区分责任难度较大;三人此前有行政处罚记录,缓刑适用存在阻力。
在证据收集上,律师全面阅卷,收集三人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的证据,以认定自首情节;收集三人无持械、无预谋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性小。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将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庭审策略上,律师精准定性,认可罪名,聚焦从宽情节。当庭完整呈现自首证据链,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指导家属与被害人反复沟通,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书面谅解;论证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坚持认罪认罚,契合从宽制度。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三人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满足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决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杨子兴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通过精准的案件分析、有效的证据收集和合理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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