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马某融资担保公司面临一场棘手的诉讼,原告某建设工程涪陵分公司以保函不合格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担保费82800元及利息,合计索赔约8.5万元。一旦败诉,这笔资金的损失将对公司有极大的影响,而公司苦于是主要被告,且案件涉及众多合同约定和款项性质等复杂问题,没有足够的能力应对。2023年,面临困境的侯马某融资担保公司在负责人的带领下来到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江倩倩律师接待了他们。
江倩倩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数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经济领域案件400余件,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看到该公司焦急的神情和面临的状况,江倩倩律师第一反应便是以其专业能力为该公司进行有力的抗辩。她深知此案的关键在于要从法律和事实层面有力反驳原告的主张,决定先针对保函履约事实、合同约定、款项性质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在案件处理中,江律师充分发挥了她对程序规则的熟悉和策略把控能力。《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期限等有严格规定,庭审前的举证工作时间紧迫。普通代理可能只是按照常规方式收集和提交一般性证据,但江倩倩律师知道,此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各项事实细节和证据的精准把握。她没有局限于常规证据收集,而是亲自走访相关银行、查阅大量合同文本和财务记录,获取了关于保函履约事实和款项性质的核心证据。这一做法打破了普通代理可能陷入的证据收集局限困境,在紧张的时限内为案件的胜诉争取了主动权。
在庭审中,双方针尖对麦芒。原告某建设工程涪陵分公司主张保函不合格导致其遭受损失,被告侯马某融资担保公司应返还担保费及利息;而江倩倩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原告索赔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她利用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到的关键证据,如银行出具的保函履行情况证明、详细的财务转账记录等,有力地论证了保函符合约定,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经过激烈的庭审对抗,法院最终采纳了江倩倩律师的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侯马某融资担保公司无需返还82800元担保费,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原告主张保函不合格导致损失的依据不足,不符合退款条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此案虽然已经胜诉,但江倩倩律师也为公司做好了后续的保障。考虑到原告有可能提出上诉,江律师提醒公司在二审乃至后续可能的执行程序中都要保持警惕,并为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方案,确保在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程序中,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然能得到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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