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7月,原告和被告通过微信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把某地产项目里的外立面线条等装饰装修工程交给原告做,施工方式是包工包料。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在施工期间陆续付了部分款项。2019年1月28日,双方对账确认,总工程量的90%对应的工程款是81万,被告已付49万,还剩32万没付,另外10%的质保金没到支付时间。之后被告就不再付款了。质保期两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剩余款项,被告都找理由拖延,原告只好委托王振律师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1万及利息损.核心争议点
第一,口头约定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又不出庭,口头约定是否能被法院认可,是一个关键问题。
第二,工程款欠款金额如何认定:虽然双方有过对账,但被告之后一直不付款,实际欠款金额是否和原告主张的41万一致,需要法院查明。
第三,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如何确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那么利息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按照什么标准算,也是争议焦点。
针对各争议点的情况
口头约定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法院查明,双方通过微信进行了施工内容、结算方式等方面的协商,形成了完整的沟通记录。原告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且自己已经按约完成施工,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进行答辩。法院最终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以事实行为建立了合同关系。
工程款欠款金额如何认定: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账信息,以及原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转账记录,确认总工程量的90%对应的工程款为81万,被告已支付49万,尚余32万未付,质保期两年到期后,10%的质保金也应支付,所以被告尚欠工程款41万的事实成立。
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如何确定:原告主张按照LPR计算利息损失,以32万为基数自结算日(2019年1月28日)起算,以41万为基数自质保期届满日(2021年1月28日)起算。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合理,予以支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万,并赔偿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以32万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以41万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商事交易中,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一定要注意保存好沟通记录、结算凭证等电子证据。在进行工程合作时,最好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对账并留存相关证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对方拖延付款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需要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王振律师执业至今,深耕建设工程、合同经济与债权追索领域,承办过数百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量清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将双方口头约定的合同关系固化为完整的证据链条,精准计算了质保金与工程款的分段利息,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利益。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能找准关键突破口。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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