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贩毒必须要抓现场吗?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主要是指犯罪的合意,只要上下线对该宗毒品买卖达到基本的意思一致(可以通过短信,网上聊天记录,电讯电话等各种方式)就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即遂,而不需要犯罪双方真正着手实施或者完成交易。所以没有“抓住现场”,被别人指证贩毒也是构成犯罪,既然构成犯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刑。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尤其是毒品买卖的上下家的言词证据具有变化性,尤其是没有人赃俱获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因此而否认指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指出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贩毒罪的认定必须由合法的证据来进行支撑,如果证据不足的,则无法进行量刑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另外贩毒的量刑一般是以贩毒的数量来认定的,可以对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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