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超的是什么期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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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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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当中的超期羁押超的是程序法上规定的法定羁押期,可是法定羁押期限取决于案件当前的进展程度,比如刑事拘留阶段的羁押期限是37天,超过37天就算超期羁押。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规定的就特别的模棱两可了,无限期羁押的案例也有。
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超的是什么期

一、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超的是什么期?

1、期羁押超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羁押期限,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2、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3、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超期羁押这种现象其实也是比较敏感的,因为直接体现了我国的刑法体制存在着的一大漏洞,刑事案件中基本上除了刑事拘留的期限是特别强制性的,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依然是被羁押的阶段,可是这个阶段怎么样才算超期羁押没有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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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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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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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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