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熊X、漆X与王XX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熊X、漆X占利润70%,王XX占30%,成都XX康软件有限公司(成电XX)在协议上加盖公章。成电XX独立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后,熊X、漆X认为其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最终由高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胡雨薇律师在案件重审阶段接受被告王XX委托,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首先是职务行为抗辩,王XX系成电XX在江西的销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系履行代理职责,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成电XX承担。其次,有刑事判决佐证,王XX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已退缴,其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已由刑事判决明确区分。再者,原告举证不足,原告未能证明王XX存在个人获益行为,亦未能证明王XX超出代理权限。最后,关于合同效力与撤销权,即便被告主张合同存在欺诈,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最终,江西省高安市XX经审理认定:王XX系成电XX的销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同系履行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电XX承担。判决成电XX向原告偿付605,762.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王XX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胡雨薇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论证王某某系公司销售代表,签订协议属职务代理行为,个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她结合刑事判决厘清个人与公司行为边界,推动法院认定全部赔偿责任由成电公司独立承担。这不仅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还体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精准辩护能力。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胡雨薇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众多案件。她深耕刑事和刑民交叉领域,在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经济犯罪等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素养和对案件的把控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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