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自我辩护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浏览10w+
陈娜娜律师
陈娜娜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0人
专家导读 在进行信用卡诈骗时可以进行自我辩护的,同时也是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的,那么犯罪嫌疑人被法院提出诉讼后被告人都是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护的,在进行辩护时需要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及材料都收集整理,同时在辩护时也是不可以出现违反司法公正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自我辩护可以吗?

一、信用卡诈骗自我辩护可以吗?

辩护是刑事诉讼法的术语。自我辩护,是法院赋予被告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和第34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种类有三种: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行辩护权与国家追诉权是同时产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自动享有自行辩护权,进行上述辩护行为。自行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3、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因此,法律援助辩护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辩护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总体上讲分为申请指派援助和法定指派援助两种情形。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聘请辩护人来为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者的罪行较轻的权利,在进行辩护时也是不会受到公诉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影响,会将有利于被告人的各项材料一并整理至辩护词中,同时在进行辩护时不可以出现任何的虚构或者伪造任何证据的行为。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3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信用卡诈骗自我辩护可以吗?
一键咨询
  • 156****85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5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0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5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4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4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4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2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0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3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5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7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7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5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3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南京134****627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6****7112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88****115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我国信用卡诈骗怎么辩护
在当今社会,个人财产安全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其中就有不少犯罪分子投机取巧进行信用卡诈骗相关消费者的钱财。与此同时当事人应及时提出诉讼,将违法之人绳之以法。那么,信用卡诈骗怎么辩护呢?您可以寻找律师来为您做辩护词,并对信用卡诈骗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我国保险诈骗罪怎么辩护?
我国保险诈骗罪可以进行无罪辩护或者是进行罪轻辩护,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也如果要进行辩护的话,那么应该是委托律师来进行的。我国保险诈骗罪怎么辩护,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辩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基本案情: 陈某芝向建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因超期还款,与建行工作人员就利息问题发生争议,未能及时还款。建行遂以信用卡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陈某芝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不公,有抵触情绪。公安机关认为其态度不好,加大侦查力度,查出其有多起透支行为,遂一并作为涉案金额,移送提起公诉。本律师在审查阶段接受委托后,会见了陈某芝并了解了相关案情,认为陈某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向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作出不决定。现将辩护意见书全文附后,以飨读者。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意见书(无罪)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陈某芝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3月7日被罗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院批准,于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该案已移送贵院审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刚接受陈某芝之兄陈志永委托,担任陈某芝在审查阶段的辩护人。由于时间仓促,正在等待贵院安排阅卷。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依见了陈某芝,并向其家属了解了相关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初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并希采纳。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陈某芝所涉案的四笔信用卡其透支真实金额远远小于侦查中所认定金额,且透支款息现已清偿,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决定。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陈某芝持有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息未及时归还事出有因,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且现已全部清偿。 据陈某芝向本律师陈述,陈某芝因建设银行一张本金为18059元的信用卡透支超期未归还,因而被立案侦查。事实是,陈某芝虽未按期归还,但事出有因,并非“恶意透支”。其 一,此卡陈某芝使用多年,且由普通卡升级成金卡,一直信誉良好;其 二,在4月银行催收时陈某芝因对建行所收的利息和滞纳金有异议,与建行工作人员交涉中产生矛盾,但并没有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其 三,陈某芝在2月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成轻伤住院治疗,同时因受伤住院公司运转不灵,资金出现困难,因而耽误了还款,属于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归还。总的来说,陈某芝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认定其是“恶意透支”于法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的相关规定,对“恶意透支”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明确的解释)。同时,在案发以后,其家属也积极帮助其清偿了该建行信用卡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二、陈某芝持有的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存疑,且现已全部清偿。 据陈某芝陈述,陈某芝另有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本金48409元,另一张透支本金1477元,也被纳入犯罪金额。辩护人认为:该两张中国银行卡是否符合《解释》第6条“恶意透支”认定的条件,是否作犯罪化处理,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由于辩护人尚未阅卷,故只能存疑。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该两笔中行信用卡透支款息在案发以后,其家属也代陈某芝全部清偿。 三、陈某芝持有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息业经人民民事审判,进入执行程序,该笔透支款息不应计入本案涉案金额。 据陈某芝陈述,陈某芝另于2005年7月在招商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159397元,该欠款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之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作出生效判决的民事案件,如果属同一法律事实,在未撤销该判决或检察院未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公安机关不应当直接立案侦查。据此,侦查机关将陈某芝在招行信用卡透支的本金159397元作为涉案金额,进行立案侦查,于法不当,应予纠正。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基本案情: 陈某芝向建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因超期还款,与建行工作人员就利息问题发生争议,未能及时还款。建行遂以信用卡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陈某芝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不公,有抵触情绪。公安机关认为其态度不好,加大侦查力度,查出其有多起透支行为,遂一并作为涉案金额,移送提起公诉。本律师在审查阶段接受委托后,会见了陈某芝并了解了相关案情,认为陈某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向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作出不决定。现将辩护意见书全文附后,以飨读者。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意见书(无罪)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陈某芝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3月7日被罗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院批准,于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该案已移送贵院审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刚接受陈某芝之兄陈志永委托,担任陈某芝在审查阶段的辩护人。由于时间仓促,正在等待贵院安排阅卷。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依见了陈某芝,并向其家属了解了相关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初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并希采纳。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陈某芝所涉案的四笔信用卡其透支真实金额远远小于侦查中所认定金额,且透支款息现已清偿,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决定。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陈某芝持有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息未及时归还事出有因,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且现已全部清偿。 据陈某芝向本律师陈述,陈某芝因建设银行一张本金为18059元的信用卡透支超期未归还,因而被立案侦查。事实是,陈某芝虽未按期归还,但事出有因,并非“恶意透支”。其 一,此卡陈某芝使用多年,且由普通卡升级成金卡,一直信誉良好;其 二,在4月银行催收时陈某芝因对建行所收的利息和滞纳金有异议,与建行工作人员交涉中产生矛盾,但并没有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其 三,陈某芝在2月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成轻伤住院治疗,同时因受伤住院公司运转不灵,资金出现困难,因而耽误了还款,属于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归还。总的来说,陈某芝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认定其是“恶意透支”于法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的相关规定,对“恶意透支”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明确的解释)。同时,在案发以后,其家属也积极帮助其清偿了该建行信用卡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二、陈某芝持有的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存疑,且现已全部清偿。 据陈某芝陈述,陈某芝另有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本金48409元,另一张透支本金1477元,也被纳入犯罪金额。辩护人认为:该两张中国银行卡是否符合《解释》第6条“恶意透支”认定的条件,是否作犯罪化处理,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由于辩护人尚未阅卷,故只能存疑。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该两笔中行信用卡透支款息在案发以后,其家属也代陈某芝全部清偿。 三、陈某芝持有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息业经人民民事审判,进入执行程序,该笔透支款息不应计入本案涉案金额。 据陈某芝陈述,陈某芝另于2005年7月在招商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159397元,该欠款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之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作出生效判决的民事案件,如果属同一法律事实,在未撤销该判决或检察院未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公安机关不应当直接立案侦查。据此,侦查机关将陈某芝在招行信用卡透支的本金159397元作为涉案金额,进行立案侦查,于法不当,应予纠正。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我国合同诈骗罪怎样辩护
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的辩护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若是依旧不知道合同诈骗罪怎样辩护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表哥敲诈勒索别人,现在被抓了,不肯认罪,让我帮他辩护,应该怎么写敲诈勒索的无罪辩护词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江某国的父亲江×才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朱#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通过对被告人的会见,及庭前的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基于对本案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不是事实
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实,被告人江某国和受害人夏×曾是恋人关系,到事发时已经保持了两年多的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甚至曾经还有过谈婚论嫁。然而,由于夏×本人对爱情的不忠,在没有与被告人彻底分手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导致双方发生感情纠纷。案发当日,被告人为此到夏×工作的地方,找夏×问其究竟,但夏×矢口否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一时气愤打了夏×耳光,夏×也还过手。后被店内其他人员劝开,双方到一房屋内就感情的事做个彻底的了结,并交谈了很久,夏×提出给钱,要求与被告人分手,并要求被告人不干涉她以后的生活,为此,夏-还特意做了一份分手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时特别写明了女方已给男方3500元。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与夏×之间完全是因为感情而发生的一个民事纠纷,而且双方已就此事做了了结,被告人拿的钱也是夏×自愿给付的,因而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所以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虽然被告人打了夏×耳光,完全是因为一时气愤,而不是找夏×敲诈要钱。
二、受害人夏×的陈述疑点重重
疑点
一,如果真是被告人敲诈了受害人夏×,那么为什么在事发三天后,夏×才去派出所报案,而且在报案中并没有陈述被告人打她的详细过程,仅仅是简单的说被告人打了她,她怕了,就取钱给了他。
疑点
二,夏×报案称被告人开始向她要两万元,本辩护人认为是虚构的,因为被告人与她已经有过两年多的交往,对她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可以说是非常的了解,就当时的状况看,被告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夏×不可能拿出那么钱,因而不可能向她要两万块钱。
疑点
三,夏×报案声称自己被打的怕了,就将银行卡上的3500元取给了被告人,我认为也是虚假的。因为事发的地点就在夏×工作的地方,而且就是在白天上班的时间,有她的许多同事都在上班,如果被告人真将她打的怎样,她肯定会叫同事帮忙,周围的人也肯定会去劝阻,甚至打电话报警。
疑点
四,这也是本案最关键的地方,为什么夏×在报案时对自己写的协议只字不提,如果真正是被敲诈,或是被告人逼她写下该协议,那么在报案时肯定会将此情节和盘托出。而且,就受害人的文化水平来看,绝不可能在受威逼的情况下写下如此详细、工整的协议。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
本案中,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就是受害人一方的陈述,和两名证人的证言。而受害人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所做的陈述不能完全采信,加上本身就疑点重重,根本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两名证人均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敲诈行为。相反,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也就是夏×与被告人签订的那份协议,我们不管它的法律效力如何,但它已经充分有力的证明了双方是一个感情纠纷,那3500元也是夏×主动给被告人的,被告人不存在敲诈行为。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四、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其实就是夏×在给被告人3500元后反悔,并在他人(也就是现在的男友)的指使下,利用国家司法资源,而对被告人进行陷害、报复的行为。在此,本辩护人希望也对这种利用国家司法机关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国犯有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湖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辩护人:朱#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1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辩护人拒绝辩护辩护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怎么走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相关知识: 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刑事辩护权是归属于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性权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指定辩护的宗旨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能力,防止他们由于经济困难、生理障碍或年龄等原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由于辩护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来确定的,有利于获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合作,辩护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以保证平等审判,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平性。
律师好,和表哥犯了诈骗罪,现在我想为他进行无主观故意的无罪辩护,请你告诉我诈骗罪无罪辩护无主观故意辩护词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2013年犯罪嫌疑人甲约乙两次一同前往茶馆与被害人风面,由乙充当某公司的老总,说该公司有工程业务外包,可以的话可能承包给被害人。后甲以需要打通关系为由数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十几万元全归自己所有。因承包一事迟迟没有音讯,被害人心生疑惑,到乙所在公司一询问得知乙根本不是某公司的老总,便要求甲归还款项,但甲已将款项用作他处已无力偿还。被害人遂报案。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甲和乙涉嫌诈骗为由予以刑事拘留。
本人接受乙家属的委托,在了解案情后,发现乙是在甲的请求下出于朋友之情,答应帮忙充当一下老总而已,过程中也未收过被害人任何财物。乙当初的心理是:其相信甲能够从某公司拿到工程项目,只是工程项目的承包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猫腻和生意人在生意场上经常夸大一些能力,是不争的事实。乙出于推辞不了和朋友之情才答应帮忙。但其心理态度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他人,也不知道甲叫他充当老总是为诈骗他人,从犯罪主观要件来说,乙并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意思。
所以本案中从客观上来看乙与甲一起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较大数额的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但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说,因为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主观上一定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乙不具这一要件。再从共同犯罪的特征来看: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故意犯罪”,除了具备有共同的行为,还需具备有共同的故意。共同故意,要求:
1、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
2、几个犯罪人相互明知,即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这两方面的统一,才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显然的,在本案中,只有甲在事前是有诈骗他人的故意,但他的“故意”并没有告知乙;而乙根本没有诈骗他人的故意,也不知道他帮忙充当老总的行为是与甲一起进行诈骗活动。
综上,本人认为乙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所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便打算为乙作无罪辩护,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开始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乙不构成犯罪,公安未予以认可。案件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本人再次向检察院提出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希望检察院对乙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反复斟酌后,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时便要求公安机关不再将乙移送审查起诉,致此乙重获自由之身。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诈骗罪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述说相应的事实和具体情况,无论公诉人如何坚持,都无法提供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能得逞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条件、机会和可能的证据。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本案危害后果十分轻微。做有益己方的阐述。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回村里过年的时候和朋友打牌用了点小技巧小赢了一把,但是朋友输钱心里不平衡说骗了他的钱要告我犯了诈骗罪,想了解打牌诈骗罪无罪辩护要如何辩解
[律师回复] 这构不成诈骗罪,你朋友有些夸张了。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诈骗,不以表面形式确定。从形式上看,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均属于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应当按下列标准处罚:
1、诈骗数额较大,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诈骗罪,应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诈骗罪辩护词
1、被告人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3、在本案中,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应为胁从犯。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1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刑事辩护法中如何区分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信用卡诈骗自我辩护可以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