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张XX与被保险人高XX在申请理赔遭拒后起诉寿险公司,面临着能否继续履行合同并获得保险金的困境。童彬超律师在案件起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时介入。童彬超拥有13年执业经验,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金融保险、刑事辩护等领域,其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使他有能力应对此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童彬超介入后,第一时间明确了为保险公司精准抗辩、控制赔付风险的初步策略。
案件初始,童彬超带领团队梳理案件情况,明确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以及保险人是否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晓未如实告知情况。童彬超完整还原了投保人隐瞒高血压3级病史的事实链条,收集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确诊“高血压3级”并长期服药的就诊记录、配药记录等核心证据,以此证明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操作理由是这些证据能直接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符合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初步梳理证据后,让案件朝着对保险公司有利的方向有了一定进展。
之后,童彬超针对拒赔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医学论证。他引用临床数据来论证高血压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直接因果关系。因为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能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性,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提供更坚实的依据。这一操作使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专业层面上更具说服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投保人在投保当日曾微信告知公司业务员高XX有高血压,但业务员未提出异议。不过童彬超此前所做的控损准备发挥了作用。最终,法院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双方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需支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医疗费按合同约定限额赔付。虽然保险公司未能实现解除合同、完全拒赔的目标,但通过童彬超律师的代理工作,成功将医疗费赔付额限定在合同约定的1万元上限,减损约7万元,同时避免了豁免保险费等额外义务,并且明确了业务员“明知未告知”这一关键事实对保险公司的不利影响。
此次案件虽有结果,但保险业务中仍有不确定因素,后续保险公司可能面临一些新情况。童彬超为保险公司保留了依据新情况合理维权的权利,他提醒保险公司要关注后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在这起案件中,童彬超运用了完整还原事实链条、医学论证、合理风险控制等策略,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和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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