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日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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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优先权日的概念是开始申请专利之后到再次申请的这段期间,如果有其他人提出了类似的申请会被直接驳回的,因为先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具有优先权。这样的规定本来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但优先权日的确定也能够影响到专利受保护的时间。
专利优先权日的概念是什么

一、专利优先权日的概念是什么?

优先权日就是开始申请了专利后,在优先权内,再次申请时,现有技术就是优先权日以前的文件,因为,在开始申请专利之后到再次申请之间这段时间内,不排除会出现与专利一样的发明。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二、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专利权既具有人身性质,又具有财产性质,是两权一体的权利;

2、专利权是由专利局授予的;

3、专利权是以已经公开的发明成果为前提而发生的;

4、专利权人申请成功专利之后必须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不能放置不用,否则,专利申请成功3年后,申请实施该专利的人可以申请有关部门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从而使申请成功的专利能够得到充分行使。

以前从来没有接触过专利知识的这部分群体,在了解专利优先权日的时候就比较费劲,因为现在国内外专利发明的竞争也非常的激烈,可能在申请的过程当中会对专利优先权日有着更加直观的了解。谁享有专利优先权也得根据当时的情况实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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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的概念是怎样的
优先权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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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与执行异议各自的法律概念是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优先权与执行异议各自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
一、执行异议的法律概念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渊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二、优先权的法律概念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与执行异议各自的法律概念是如何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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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二、优先权的法律概念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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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公布日算优先权日吗?
专利公布日不算优先权日,专利申请日是属于优先权日。申请日主要指的就是从专利申请文件递交给相关的行政部门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的,如果申请的网签是属于邮寄的情况之下,就应当是以寄出的日期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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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表人的概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代表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表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除《专利审查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 2、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 3、完成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4、达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产品实用新型要求详细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 5、附图(一定要求有附图):能清楚看到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可是分解图、剖面图等; 6、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7、本实用新型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 8、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个人签字; 9、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名称等材料。
专利代表人的概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代表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表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除《专利审查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 2、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 3、完成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4、达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产品实用新型要求详细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 5、附图(一定要求有附图):能清楚看到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可是分解图、剖面图等; 6、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7、本实用新型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 8、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个人签字; 9、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名称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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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的优先权日
在本联盟的任何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者权利继受人,从最初的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起,在一定期间(称为‘优先权期间’)内,在联盟的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同样的内容的申请("专利申请日")的应当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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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与执行异议各自的法律概念是应该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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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起算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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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
2、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
3、完成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4、达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产品实用新型要求详细描述产品的结构组成;
5、附图(一定要求有附图):能清楚看到产品的结构,分清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可是分解图、剖面图等;
6、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的实施方式);
7、本实用新型能够达到的最佳效果;
8、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个人签字;
9、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提供清楚的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人名称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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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优先权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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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申请的注意事项,确定本国专利优先权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专利优先权申请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原申请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2周内,按照申请书所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领取《优先权证明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确定本国专利优先权的条件
(一)在中国首次申请
有的申请人可能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先后分别申请了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者先后递交了两项专利申请。此时,只能以
第一次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要求本国优先权,而不能以其后的
第二次或
第三次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除非第二次或第三次的申请中增加了新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可就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在后的申请中要求本国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只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而且必须在中国首次申请的十二个月内提出,超过十二个月就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二)技术主题相同
技术主题相同,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名称相同,所谓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领域、目的、技术方案以及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确定主题时主要是依据在先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的发明必须是相同主题的发明,这是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的出发点,但是,应当把中国首次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分析,只要首次申请文件中清楚地记载了作为要求优先权申请的主题所依据的技术特征就足够了。审查员不得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有关优先权相同技术主题的规定,是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巴黎公约规定:“不能因为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发明的某些技术特征没有出现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就拒绝其优先权要求,只要该原始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明确地披露了上述技术特征,就可以享有优先权。”关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含义,《巴黎公约解说》一书中指出:“要获得优先权,只要原始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包括说明书、附图、图表等)已明确披露了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发明的上述技术特征就足够了。”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在先申请能否成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的基本条件之
一,主要是看在后申请的主题所依据的技术特征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只要在先申请文件中清楚记载了某个技术特征,那么这个技术特征就可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依据,并视为构成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而用不着具体地一一比较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发明效果是否完全相同。
(三)未要求过本国优先权
是否要求过本国优先权,这是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另一个条件。具体来说,就是在先申请的技术特征是否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同一份在先申请只能要求一次优先权,已经要求过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能再作为另一项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即同一项在先申请不能分别作为两项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但如果在后申请中新增加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第二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四)在先申请尚未授权
已经授权的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这一规定实质上一般只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发明专利通常是不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授权的。判断是否授权的标准,是以专利局发出授予在先申请专利权的通知为界定日,如果在先申请日是在发出授权通知日之前,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如果是在其后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如果授权发文日与在后申请日为同一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允许享有优先权,笔者认为倾向于可以享有优先权为宜,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和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充分体现申请人的意愿。因为申请人必究是在没有接到授权发文通知的前提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五)在先申请不是外观专利
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而外观设计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个别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将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混为一谈,要求外国优先权则包括外观设计,而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这点应引起适当注意。
(六)在先申请不是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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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的概念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婚先孕是指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而导致女方怀孕的现象。这是非婚性行为的直接后果之一;这里所说的“男女”通常是指双双均无合法配偶的人,尤其是指准备结婚的年轻人;不过也可以是一方有合法配偶的男女。也包括双方有合法配偶的。 未婚先孕有哪些后果 一是损害女方的身心健康。在当代社会中,人们对未婚先孕后生育的子女,即通常所说的“私生子”,抱有很深的成见和歧视心理,他们很难在社会上正常的生活,绝大多数未婚先孕的女性要通过人工流产方法进行堕胎,一些女性出于保密等原因而寻找非法行医者堕胎,这种非法行医者的堕胎手术往往会给女方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会危及女方的生命。即使在医院中由专业医生进行的合法堕胎手术,也对女方的身体健康有较大的危害。堕过胎的女性往往有不同程度的自卑心理和罪恶感。 二是破坏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未婚先孕者的生育,往往不符合晚婚晚育的规定,破坏了国家的人口生育控制政策。 三是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大量的研究和调查表明,未婚先孕者生育的子女,很难抵御住社会的歧视和排斥,他们往往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后备力量,很容易导致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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