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怎么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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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中询问证人的程序只能由侦查人员来进行,而且侦查人员是不能少于两个人的,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应该个别进行,告知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并对叙述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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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怎么进行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应该个别进行,告知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并对叙述制作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证人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所谓证人,就是指凡知道案件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当中的询问程序规定了证人是不能少于两个人的,而且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方法来进行,而且对于证人必须要是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情况需要有监护人陪同,逐一进行询问,不能有串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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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怎么进行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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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这个问题颇有争论。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诉讼解释,在该问题上可得出几点结论:
一是,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
二是,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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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总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债权转让不发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程序地位的效果。
但是,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
最高院在2001年的诉讼解释中特别强调:“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以上是进入诉讼程序债权转让这个问题的回答
你好,公司在调整员工合同时,出现了劳动纠纷,想进行劳动诉讼,请问劳动诉讼程序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一、劳动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劳动诉讼的举证指南
  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劳动纠纷案件有关举证范围的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
  
(一)劳动诉讼的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 ;
  
2、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三、劳动诉讼的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劳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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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已经构成工伤赔付,工地必须对你负责。
去劳动局进行维权。
劳动法上是有维护咱们权益的条款。只是咱们不能好好的利用。
不说双倍赔偿吧,至少医务费和薪资都少不了的。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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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各地规定不一。
祝福你,早日维权成功。可以让媒体和公安介入,这样会好很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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