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名誉权经济赔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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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侮辱名誉权经济赔偿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由于当事人侵犯名誉权造成的损失都必须进行赔偿,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侮辱名誉权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以确定经济赔偿的数额。
侮辱名誉权经济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侮辱名誉权经济赔偿标准是多少?

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二、侵犯名誉权的必须形式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中认为,被告赵伟昌根据传闻,撰写严重失实的文章“锁甲三千元带来的震荡”和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未经核实而刊登该文,造成了不良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害徐良的名誉权。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侮辱名誉权也是名誉权侵犯的一种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可以对相关赔偿责任进行认定和处理,但伴随着民事赔偿责任,还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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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是一名作家,之前出版了一个作品,后来妹妹就天天被人跟踪被人骂,严重侵犯了妹妹的名誉权,妹妹现在精神已经恍惚了, 我想知道,侮辱名誉权经济赔偿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除《民法通则》第101 条作原则性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一是1993年8月7日作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是1998年7月14 日作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现根据上述规定和结合本人的理解综合讲述如下:
1、名誉侵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即由哪法院受理?
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这样规定无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2、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原则上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即原告起诉谁,谁就作为被告。如果只起诉作者的,只列作者为被告,不再将新闻机构列为被告;只起诉新闻机构的,只列新闻机构为被告,不再将作者列为被告;既起诉作者也起诉新闻机构的,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但是,作者与新闻机构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新闻机构为被告。
3、名誉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如何认定名誉侵权?
(一)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二)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三)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5、文学作品如何确定名誉侵权?
(一)撰写、发表文学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名誉侵权;
(二)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三)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名誉侵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名誉侵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6、如下两种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一)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二)机关、社团、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答:第(一)项即使当事人以其内容名誉侵权起诉的,法院也不应受理;第
(二)项所载内容引起名誉纠纷的,法院应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7、新闻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答:新闻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8、新闻机构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构成侵权?
答: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9、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机构擅自发表,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名誉侵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新闻机构应承担责任。
10、新闻机构对产品、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纠纷,如何认定名誉侵权?
答:新闻机构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但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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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三)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四)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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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闻报道和作品应如何防止名誉侵权?
答:(一)反映的问题应当真实,不应有虚假失实内容;
(二)评述应客观、公正,不应有任何侮辱人格或诽谤他人内容;
(三)采访时力争深入了解,不应偏听偏信;
(四)应遵守职业操守,不应搞有偿新闻或为事主当“出气筒”;
(五)有条件的最好能让新闻材料提供者在采访笔记或稿件上签名同意发表,以免矢口否认把责任推给记者;
(六)对敏感的新闻没有把握的最好不发表,要发表就应尽量查清、查实;
(七)对于有关单位未公开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尤其有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不应公开发表;
(八)转载的作品不应带有任何名誉侵权内容;
(九)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报道应客观准确,不应删改作失实的报道,已公开纠正的应作及时更正报道;
(十)对于个人隐私和患者患的性病不应公开报道;(十一)批评文章和报道未生效的裁判及案情不宜写明真名实姓;(十二)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批评、评论,原则上应按有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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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名誉权纠纷应怎么办?
答: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和知会法律顾问,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新闻报道是否严重失实、是否诽谤他人或侮辱人格、是否损害他人名誉,如果确是我方有错的和不宜与对方对簿公堂、分庭抗礼的,应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但是,如果我方确是没有错,或者对方拒不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我方只能奉陪到底:(一)及时与法律顾问研究对策,分析案件的利弊;
(二)及时组织和收集案件原证据;
(三)围绕报道没有失实,没有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没有名誉侵权的重点进行调查取证;
(四)针对原告的起诉撰写我方没有构成名誉侵权的答辩状;
(五)按举证期限进行庭前交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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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开庭前晓之以理动员原告撤诉;
(九)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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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名誉判几年?
在网络上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二、侮辱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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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妹妹,她毕业后去了一家单位实习,因为和单位的领导发生一些冲突,离职后在网络上公开侮辱他的单位,现在让起诉了,问一下商誉权名誉权,侮辱诋毁企业名誉怎么处罚呢?
[律师回复] 恶意诽谤,影响公司形象,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刑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立案标准: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尚不造成或者损害较轻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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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与自己公司的同事之间一直存在矛盾,前不久在上网的时候,发现自己的不真实消息,被对方放在网上,导致名誉受损,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名誉权侮辱要怎么办的?
[律师回复]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1]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
我是一名大学生,我们寝室一共有六个人,其中有一个室友经常对我进行如侮辱,打击我的信心,让我心里非常不好受,请问侮辱在什么情况下构次侵犯名誉权?
[律师回复]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在通常情况下,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多是故意的,因为侵权人都是想以此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损害让人名誉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还存在一种属于“不明真相”的过失。例如上面所举案例的中的第一例,当侵权人不符合实际的消息投书报社时,编辑由于没有深入实际进行调查而信以为真,登报扩散了这种消息,也应认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只不过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同样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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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无、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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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她人名誉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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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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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高中同学在某个公司上班,只不过和其他同事的关系不是很好的,现在单位有个升职机会,很多人都想要好好表现,他就散播四处散播消息了,那自然人专有的是名誉权吗?
[律师回复]
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大学的导师不知道得罪什么人了,被黑了, 还把导师的一些作品拿出来说事, 说导师侵权什么的, 后来弄清楚了, 大家都让导师起诉, 请问侮辱名誉权经济赔偿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除《民法通则》第101 条作原则性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一是1993年8月7日作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是1998年7月14 日作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现根据上述规定和结合本人的理解综合讲述如下:
1、名誉侵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即由哪法院受理?
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这样规定无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2、因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原则上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即原告起诉谁,谁就作为被告。如果只起诉作者的,只列作者为被告,不再将新闻机构列为被告;只起诉新闻机构的,只列新闻机构为被告,不再将作者列为被告;既起诉作者也起诉新闻机构的,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但是,作者与新闻机构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新闻机构为被告。
3、名誉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如何认定名誉侵权?
(一)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二)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三)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5、文学作品如何确定名誉侵权?
(一)撰写、发表文学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名誉侵权;
(二)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三)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名誉侵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名誉侵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6、如下两种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一)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二)机关、社团、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答:第(一)项即使当事人以其内容名誉侵权起诉的,法院也不应受理;第
(二)项所载内容引起名誉纠纷的,法院应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7、新闻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答:新闻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8、新闻机构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构成侵权?
答: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9、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机构擅自发表,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名誉侵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新闻机构应承担责任。
10、新闻机构对产品、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纠纷,如何认定名誉侵权?
答:新闻机构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但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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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三)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四)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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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闻报道和作品应如何防止名誉侵权?
答:(一)反映的问题应当真实,不应有虚假失实内容;
(二)评述应客观、公正,不应有任何侮辱人格或诽谤他人内容;
(三)采访时力争深入了解,不应偏听偏信;
(四)应遵守职业操守,不应搞有偿新闻或为事主当“出气筒”;
(五)有条件的最好能让新闻材料提供者在采访笔记或稿件上签名同意发表,以免矢口否认把责任推给记者;
(六)对敏感的新闻没有把握的最好不发表,要发表就应尽量查清、查实;
(七)对于有关单位未公开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尤其有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不应公开发表;
(八)转载的作品不应带有任何名誉侵权内容;
(九)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报道应客观准确,不应删改作失实的报道,已公开纠正的应作及时更正报道;
(十)对于个人隐私和患者患的性病不应公开报道;(十一)批评文章和报道未生效的裁判及案情不宜写明真名实姓;(十二)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批评、评论,原则上应按有关部门的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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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名誉权纠纷应怎么办?
答: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和知会法律顾问,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新闻报道是否严重失实、是否诽谤他人或侮辱人格、是否损害他人名誉,如果确是我方有错的和不宜与对方对簿公堂、分庭抗礼的,应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但是,如果我方确是没有错,或者对方拒不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我方只能奉陪到底:(一)及时与法律顾问研究对策,分析案件的利弊;
(二)及时组织和收集案件原证据;
(三)围绕报道没有失实,没有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没有名誉侵权的重点进行调查取证;
(四)针对原告的起诉撰写我方没有构成名誉侵权的答辩状;
(五)按举证期限进行庭前交换证据;
(六) 拟定抗辨和诘问的重点和策略;
(七)收集案件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案例;
(八)在开庭前晓之以理动员原告撤诉;
(九)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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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他人名誉罪怎么判?
侮辱他人名誉罪的判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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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我个人名誉。 发朋友圈。伤害我
[律师回复] 朋友圈侵犯名誉权怎么维权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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