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X满心欢喜在某东平台的“苹果授权专卖店”下单了一台平板电脑,商家售前承诺是近期全新生产的产品。可收到货后,却发现是16个月前的库存机。李XX要求退换差价遭拒,平台介入也未能解决问题。无奈之下,李XX委托广东衍章律师事务所的吴逸超律师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审理认定商家构成违约,判决其向李XX支付违约赔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此前在类似消费纠纷案件的处理上,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消费者以欺诈主张赔偿时,需证明商家存在主观故意,这一举证要求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即便遇到商家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等情况,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维权。李XX最初以“欺诈”主张退一赔三,就因证据规则未能获支持。
吴逸超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调整诉讼策略。针对商家“已激活即认可”的抗辩,明确指出消费者拆封验货是在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检验权,激活行为不代表接受库存机这一事实;并且不再纠结于“欺诈”的主观故意认定,紧扣商家书面承诺“近期全新生产”,主张其交付16个月库存机构成《民法典》第577条明确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将争议焦点从“是否欺诈”转为“是否违约”,大大降低了举证难度。同时,吴逸超律师通过平台调取、沟通记录固定等方式,证实商家虽在某东开设“专卖店”,但其承诺内容与实物严重不符,平台认定违规的记录成为认定商家违约的关键佐证。
新实施的《民法典》在合同编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更加细致和全面,明确了“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相应责任,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举证门槛,更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如果依据修改前相关规定,李XX以欺诈主张赔偿大概率会失败;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家违反承诺交付库存机的事实,清晰地构成了违约行为。此次判决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明确承诺具有合同约束力,即便商品本身质量无瑕疵,但违背关于生产时间、新旧程度等具体承诺,仍须承担违约责任,为电商平台“新旧混发”“货不对板”类维权确立了重要裁判标准,为消费者在类似纠纷中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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