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技巧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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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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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技巧是归纳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法定辩护理由,注意本案当中的一些酌定情节,面对司法机关要敢于提出高水平的辩护意见,千万不要在不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乱七八糟的辩护依据,而且关键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技巧是什么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技巧是什么?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4、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5、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上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最严重的可能是无期徒刑的,可所有的辩护技巧,最终要学会灵活的运用在辩护词当中才行,实际上,很多时候我们通过律师的辩护方案也能直接的体现出各律师之间辩护能力的差别,有水平的律师都是自己琢磨辩护技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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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卷宗材料显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潘某某阻止被害人施工,被害人要求介绍人(本案被告)出面解决问题,被害人用手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挣脱被害人的纠缠保护自己,而发生争吵和撕扯,造成了其伤害的后果。正是由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行为才导致其受伤害的结果,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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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现在遇到了一件事情,就是开车不小心和对方撞了,现在要打官司,想问下这个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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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 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基本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强有力进行辩护,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需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三、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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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交通肇事罪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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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好几场刑事辩护,由于自己缺乏经验,想问下法律刑事辩护的要点有哪些?以及相关的技巧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
辩护律师
在庭审中质证要点


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的
辩护律师
,在庭审中,由于诉讼地位的不同,刑事
辩护律师
除自己收集的证据和
申请调取的证据外,基本上全部是公诉机关向法庭的证据。因此,如何针对公诉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对
一个案件的走向是非常重要的。

(一)
、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



1
、对被告人供词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供词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庭审时供
词与侦查起诉阶段供词相一致,且有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二是只有其它旁证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三是在侦查及起诉阶段供词变化较大,其它旁证材料也
难以确证。针对上述三种情况,
辩护律师
在庭审质证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在第一种情况下,控方指控属
实,
辩护律师
应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故意发问以求庭审时控辩双方
在举证、质证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
辩护律师
则应不失时机地充分利用庭审发问及
质证技巧以达到去伪存真之目的。在被告人自始至终拒绝交代起诉书所指控罪行时身为
辩护律师
切不可因
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就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放弃发问或拒绝质
证。须知这些旁证材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证据的。因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辩护律师
的职责就是充分利用庭审调查时赋予
辩护律师
的发问权、质证权,挖掘被告人拒绝交代的合理成
分。例如被告人拒绝承认受贿的事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认外,是否有其他
现场证人或旁证材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行贿的证人及举报人的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
利害关系。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过庭审发问质证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发问甚至站在控方
角度指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同样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词不稳定的情况下,
辩护律师
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还要紧扣相关事实,通过发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
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过去对犯罪事实已有过交代,但供词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
辩护律师
务必要充分掌握庭审发问权、质证权,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确实存在的与事实
不符之处。

2
、对同案犯供词的庭审质证。



同案犯因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词除与被告人的供词相一致的以
外,
辩护律师
均应持几分怀疑态度。特别是在被告人拒绝承认有罪,而同案犯证实其有罪,则更需通过庭
审发问与质证,充分暴露同案犯供词不真实的一面。例如同样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如出现同案犯指证被告
人参与,就需要充分利用庭审发问与质证,通过发问与质证,否定同案犯的供词,并从同案犯的供词中发
现其矛盾之处,抓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素材,同时可以要求公诉机关对证据予以补强。

3
、质证时常见的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及对策。



质证时控方存在瑕疵的证据材料常见的有:

)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
法的方法从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中获取的供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规定及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81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试行)


58
条的规定。

2

审问未成年人时,
没有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而不通知其家长、
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审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没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
嫌疑人时,没有配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182
条规定。

3
)讯问笔录修改及更正
或修改处没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字或按指印,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184
条规定。

4
)对被告
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申辩和反证,
侦查机关没有及时认真核查、
依法处理,
违反公安部
“程序规定”

168
条规定,对上述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明确指出其违法性,
并按最高院“解释”第
58
条的规定,否定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
、对证人证言的庭审质证。



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根据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分为证人出庭直接参与庭审质证及仅提供证人谈话笔
录或书面证明质证。




1
)对于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要充分利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通过发问及质证,获取
辩护素材。控方之所以让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无非是为了进一步巩固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因此,控方证
人出庭作证时一般都显得较为从容。对控方所提的问题一般回答得较为流畅。而作为被告人的
辩护律师

必须对控方证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案件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的存在的内在联系做到较为全面的掌握,必
须围绕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进行质证或发问,善于在证人前后矛盾或难以自圆其

2
说的证言中找到突破口。如证人证言出现两难状态,则要巧设两难发问句。唯有动摇控方证人的自信心,
才能判断证人出庭作证时说的是否属于客观事实。




2
)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由于国情差异,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还属少
数,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书面的形式作证,对书面证词,
辩护律师
无法象证人出庭作证那样巧设发问句,然
而,书面证词往往都是控方的谈话记录,由于控方取证人员的记录水平、方式的不一致,以及是在不同阶
段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取证,因此需要
辩护律师
在控方移交法院的证词中,对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证
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认真分析,综合判断,提出质证意见。如在开庭前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矛盾或隐含
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经控方批准外,
辩护律师
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调查取证,
或就有关疑点申请法院或控方取证。



3
.证人证言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对证人采取羁押措施取证,违反最高人
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
》第
142
条规定。

2
)由非侦查
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所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违反公安部“办案程序”第
51
条规定。

3
)询问证人没
有在证人单位、住宅或侦查机关办公室内进行,违反刑诉法第
97
条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
17
条规定。

4
)询问证人现场没有两名侦查人员,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40
条及公
安部“程序规定”第
188
条规定。

5
)询问未满
18
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
人到场,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43
条规定。

(三)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



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被害人的证言往往
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当事人,案发时的一切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见证人,此时被害人的证言就
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被侵害对象,其证言又偏重于指控被告人,并往往作对自己有利
的指控。因此,对被害人证词作为证据使用时,
辩护律师
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把关、质证。在案件中被害
人的供词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应予认可;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时,在质证时应重点把握:

1
)将被害人
的证词与案卷中其它旁证材料相比较,指出被害人证词中关键事实、情节与其它证据的不同之处。

2
)充
分注意被害人证言前后矛盾或夸大其词之处。

3
)充分注意被害人是否有意在作伪证。

4
)案发时的客观
条件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的情境相一致。



被害人证言质证明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在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让被害人进行辨认时,在侦
查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七人,
照片少于十张,
在检察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五人,
照片少于五张,
违反公安部
《程
序规定》第
251
条、最高检《规则》第
193
条的规定。

2
)单一将被害人证言作为起诉依据,并没有其它
证据相印证,违反《刑诉法》第
61
条规定。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鉴定结论有:
法医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笔迹鉴定、
化学鉴定、
会计鉴定、
技术鉴定等。一般为涉及需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结论的,
均需有权威中介部门提供书面鉴定结论。但是,基于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鉴定内容的复杂程度,司法实
践中有关鉴定结论出现失误的情况还是经常发生。因此,
辩护律师
在承接刑事个案中,千万不能看到鉴定
结论,就认为该案已作定论。特别是遇到唯有以鉴定结论定性的时候,更应持合理怀疑的态度。
辩护律师
若囿于自身知识的有限,应在庭前就鉴定结论中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进
行重新鉴定。如果在庭审中才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那么应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所出不同意见,或要
求进行重新鉴定(必须具有充足理由)





鉴定结论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只有单位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
120
条规定。

2
)人身伤害的医学重新鉴定及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鉴
定,违反《刑诉法》第
120
条规定。

3
)没有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
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规定。

4
)检察机关对一些
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时没有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的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
违反最高检
《规则》

182
条规定。

5
)鉴定结论没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
238
条的规定。

(五)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



现场勘查及检查笔录是由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绘制的。一般应认定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作证据使用。
但作为现场勘验笔录同样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或受到勘验人员的经验、程序、知识等方面的影响,
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侦查人员在侦查终结后补写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因此,作为间接证据的现场
勘验笔录也同样存在去伪存真的问题。



勘验、
检查笔录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或其他证人在场,
并由他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刑诉法》第
113
条规定。

2
)勘验时没有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在现场见证,

3
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49
条规定。

3
)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尸体时,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在场,违反
最高检《规则》第
150
条规定。

(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的质证。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是新《刑诉法》实施以后的事。当事人私下取得的录音、录像资
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控方将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获取手段是否合法应在庭审质证时予以
充分注意。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录音、录像没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经鉴
定证明真实,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51
条规定。

3
)影视材料没有附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制作人签名、
盖章,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51
条规定。

(七)对物证、书证和质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
料或其它物质材料,通常以文字、图表、符号等表示。特证和书证具有客观性,控方以物证、书证举证一
般不会出现造假(书证、物证本身就系伪造的除外)
,需要质证之外主要在于控方在取证程序上有否存在
错误。


物证、书证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

1
)扣押的物品没有见证人、持有人签字,违反《刑诉法》

115
条规定。

2
)检察机关对于扣押的金银、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
品没有及时鉴定,违反最高检《规则》第
170
条规定。

3
)检察机关组织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
每名辨认人没有单独时行,违反了最高检《规则》第
193
条规定。

4
)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调取物证及书
面证据时,没有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书面证据材料上签字,违反公安部《解释》第
53
条规定。

5
)侦查机关提供的书证复印件或物证照片没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
违反公安部《规定》第
53
条及最高院《解释》第
51
条规定。

二、过程中常见控方其他举证错误及
辩护律师
应掌握的若干庭审质证技巧。

1
.针对控方将被告人涉嫌的诸多事实合并举证时的庭审质证。



根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控辩式审判的具体要求,现行庭审制度要求控方举证应该是一事一证
一质。如被告人有多起互不相关的犯罪事实,则控方在举证及质证过程中应对该多起犯罪事实逐一进行举
证、
质证。
但司法实践特别是庭审时间安排较为紧凑时,
控方甚至个别法院也默许控方采取合并举证方法,
即将相关证据由控方一次性举证完毕,于是客观上导致
辩护律师
无法就被告人的每一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质
证,致使庭审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因此,在庭审过程中遇到合并举证时,
辩护律师
应及时予以指出,建议
合议庭告知控方采取一事一证一质方式开展庭审质证活动,并应指明控方合并举证方式不符合控辩式庭审
质证程序。

2
.针对开庭前控方没有全面、客观地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或发现在移送的主要证据目录中缺少
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时的应急处理。



根据《刑诉法》及六部委有关规定,侦查及起诉机关应全面收集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重罪轻等方面的
有关资料,起诉时移送的证据资料也应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但是,司法实践中经营发现控方没有及时对
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资料依法予以调查核实(特别是有些
辩护律师
难以取得或无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或
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没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随案移送。因此,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问题时,
就应根据六部委《实施规定》第
13
条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方面的证据材料。

3
.庭审质证时
辩护律师
应及时制止控方发言的几种情况。




1
)控方采取提示性或诱导式发问时,应及时予以制止。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
律规定控辩双方在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时,均不得采取诱导式发问以及其它不恰当的
方式发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发现控方有提示性或诱导式发问时,控方的行为违反最高院《解释》第
144
条规定。此时
辩护律师
应即时举手示意请求审判长阻止控方发问。




2
)控方在举证时所举的事实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或认定的情节无关时,违反最高院《解释》

148

149
条规定,
辩护律师
应举手示意审判长及时予以制止发言。




3
)控方在举证时,其所列举的证据未列于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目录之中,
辩护律师
可采取三种方
法处置:一是案卷中已有类似证据材料或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据已较充分,
辩护律师
在质证时只指出该证据
尚未列于主要证据目录即可;二是在非主要事实或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关系不大情况下,建议法庭将此证据
当庭让
辩护律师
阅读几分钟后当庭予以质证;三是控方所举证据是涉及定置量刑的新证据或主要证据,

护律师
有权请求合议庭作休庭处理,允许
辩护律师
调查取证后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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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实习律师,我有些问题想请教一下。请问故意伤害最无罪辩护有什么技巧?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罪指的是违法做出对他人身体构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果要为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该从哪些点入手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一些故意伤害最无罪辩护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quot;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四)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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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辩护词有几部分组成
走私普通货物辩护词有前言,辩护理由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走私普通货物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所有刑事案件的辩护词的结构其实是非常简单的。司法部门着重要参考的也是辩护词当中的辩护理由,但是,辩护人也需要声明自己的合法地位以及所做的一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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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怎么委托?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在第1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就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来委托律师了,而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律师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怎么委托,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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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同学所在的公司上个月被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起诉,公司认为不存在单位行贿,请问单位行贿的无罪辩护的技巧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规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货款的做法和技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催货款问题: 1.催货款应该直截了当。催款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也没有什么妙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有话直说,千万别说对不起,或绕弯子。 2.在采取催货款行动前,先弄清造成拖欠的原因。是疏忽,还是对产品不满,是资金紧张,还是故意,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帐策略。 3.直接找初始联系人。 4.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催款时受了气,再想办法出出气,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此法不可取。 5.不要怕催货款而失去客户。到期付款,理所当然。害怕催款引起客户不快,或失去客户,只会使客户得寸进尺,助长这种不良的习惯。其实,只要技巧运用得当,完全可以将收款作为与客户沟通的机会。当然,如果客户坚持不付款,失去该客户又有大不了的? 6.催货款当机立断,及时中止供货,特别是针对客户“不供货就不再付款”的威胁;否则只会越陷越深。 7.收款时间至关重要,坚持“定期收款”的原则。时间拖得越久,就越难收回。国外专门负责收款的机构的研究表明,收款的难易程度取决于帐龄而不是帐款金额,2年以上的欠帐只有20%能够收回,而2年以内的欠帐80%能够收回。 8.催货款最大的失策之一是要求先付一部分款。经验证明,应该要求全额付款,虽说拿到一点总比一点没拿到好,却不如收回更多。 9.采取竞争性的催货款策略。只要客户还在营业,他总得向供货商付款。如果你没有收到钱,那他肯定位给了别人。获得优先付款机会的供应商通常是与客户保持长期良好业务关系和个人关系的企业,因为谁都不愿意跟朋友闹翻脸。 10.催货款要有“钻劲”,要有穷追不舍的精神。 1 1.催货款要有“柔劲”。从道义上讲,欠别人的款,心有歉意,理应对债权人礼宾相待。但不少欠债单位,有的对你板着老脸,有的对你不屑一顾,有的甚至不让你进门!收债人此时就得屈尊就下,用兵之计,攻心为上,说尽人间好话暖语,赔上一个真诚的笑脸,对那“三种人”实施“情感投资”,精诚所至,为争金石所开。 1 2.催货款要有“韧劲”。清收欠款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业务,讨债人要有一种坚韧不拔的毅力,哪怕别人无理地把你象打发乞儿一般,也须忍辱负重,坚守阵地。临阵逃脱,则会前功尽弃。看见了一丝曙光,决不放过机会,同时要学会诉苦,不能同情对方,相反要让对方同情。 1 3.催货款求助于专业收帐人员或诉诸法律。总有一些骗子和不讲理的客户存心赖帐不还,与他们讲理无异于“对牛弹琴”,采取正常的收款方法往往难于奏效,而一些很不正规、甚至别出心裁的催帐方式则有奇效。因此,当收款难度较大时,可以请那些有特殊收款能力和丰富收款经验的“专业收帐人员”去收帐。如果此法仍不能奏效,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直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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