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与广州某装饰公司于2023年5月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接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公寓的室内装修工程,工期65天,总价9万余元。业主依约支付首期工程款3万元后,装饰公司仅运送少量建材至现场,始终未进场施工,且经多次催告仍拖延履约。业主委托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梁广宇律师介入时,距约定竣工日已逾期半年,装饰公司既不履行施工义务,亦拒绝退还预付款。
梁广宇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已逾10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积淀。接受委托后,梁律师首先进行证据固定与违约认定,梳理双方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及现场建材堆放照片,锁定装饰公司“收款后长期未施工、承诺退款未履行”的根本违约事实。2024年2月,受托向装饰公司住所地寄送《律师函》,正式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工程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清理现场建材,留存快递签收凭证。
随后,梁律师针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重点围绕“合同解除合法性”“资金占用利息起算点”“物业费损失合理性”组织庭审逻辑,明确请求法院支持全部核心诉求。庭审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梁律师向法庭充分举证证明违约事实,对利息计算标准、物业费损失的分担比例进行针对性说理,引导法院采纳合理诉求。
法院经审理,全额支持了梁律师一方的核心主张,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解除;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业主工程款30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1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装饰公司赔偿业主物业费损失418.7元;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理堆放在涉案房屋的装修材料,逾期未清理的,业主可自行清理,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装饰公司负担。
(本文案例已作隐私保护处理,内容仅作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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